财政部和国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自6月1日起在新疆率先实施资源税费改革。就此次改革有关问题,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施行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据国税总局测算,受相关减免税政策的影响,在
疆油气开采企业资源税实际征税率不足5%。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此前下发的通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通知同时规定了三类减免税项目。一是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是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通知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计征资源税。即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由于上述的减免税政策,在疆油气开采企业实际征收税率不足5%。根据国税总局昨日公布的数据,
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实际征收率为4.63%,中石油吐哈油田分公司实际征收率为4.75%,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实际征收率为4.96%,
中石化西北分公司实际征收率为3.27%,中石化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实际征收率为5%。
国税总局解释说,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以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该负责人表示,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施行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责任编辑: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