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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6月09日08:58
  本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完善分类监管制度,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并于近日公布。根据该办法规定,各保监局将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据了解,保监局可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A类机构是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机构是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C类机构是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机构是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按照上述办法规定,保监局对A类机构将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于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的监管措施;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实施全面检查、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批设分支机构、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以及其他保监局认为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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