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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被指强占酿酒世家明代酒窖 对方已起诉

来源:正义网
2010年06月28日13:55

  正义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吕卫红)备受关注的宜宾酿酒世家传人尹孝功和五粮液公司争夺明代酒窖所有权事件有了新进展。本网记者今日获悉,酒窖传人的尹家上周将分别将对五粮液公司的民事诉状以及起诉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的行政诉状的起诉书一并快递至四川省高

级法院。今天上午,尹家的诉讼代表尹孝功告诉记者,自己正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院工作人员称已经收到了起诉书,至于是否予以立案将另行通知。

  尹孝功告诉记者,尹家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3名被告有3个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侵占财产。即停止使用其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将酒窖归返还给原告;

  2、判决三被告支付已经实际侵权使用期间的酒窖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按每天3万元计算,计算到停止侵权交还酒窖为止。(先从今年1月1日计算到起诉日6月30日为180天,54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有2个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第一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

  2、判决确认第二被告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合法有效。

  相关背景:

  2010年4月,宜宾酿酒世家传人尹家与五粮液公司争夺明代酒窖所有权关于酒窖所有权争夺战的消息开始媒体出现。尹家的代表称“600年老窖是我祖业,一直租给五粮液”。而五粮液公司则回应称,以前签的租约是错的,每年付你租金是国有资产流失。

  媒体报道中称:

  1984年,宜宾市政府一份对私房改造过程中的错误进行纠正的文件“454号”显示:“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的:“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这被尹家认为是古窖归他们所有的最有利证据。

  1996年2月6日,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一次就尹家对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做出确认。该公证书表示,“经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妇在宜宾市鼓楼街34号,36号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酿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死者尹伯明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2010年4月21日上午,宜宾市政府和五粮液进行磋商,市长、副市长、国资委领导皆有出席。22日下午,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华向潇湘晨报记者介绍了会议的决议情况。

  决议可以用两句话概括:1.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的。2.宜宾市将16口古窖判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

  刘礼华反复强调的是,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将酒窖判给五粮液,相当于宜宾市政府否决了454号文件的正确性。宜宾市为何如此出尔反尔?刘礼华解释,454号文件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对私改的纠错,而私改“涉及到生产资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说的厂房、酒窖”,是“没有错的,是不能纠的”。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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