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一个非常值得珍惜的、应当抓住的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时间窗口
在生产消费理念上,我们不注重集约使用资源,初级产品、资源产品的挥霍与粗放使用这种行为,比比皆是。为了实现最高决策层已经清晰勾画出来的长期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地改进民生的蓝图,要破除一些认识误区和既得利益阻碍,充分发挥资源税价联动的杠杆调节功能,使价格更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上资源产品供求关系和应有的完全成本,促进社会公众节能意识的提高。
中国的资源开发和使用,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和低效益。
我们的资源开发环节回采率很低,一般矿山的回采率数据,比世界平均水平要低一半。在生产消费理念上,不注重集约使用资源,初级产品、资源产品的挥霍与粗放使用这种行为,比比皆是。在企业生产过程当中,当事人关心的是直接的经济效益,而对于所谓负外部性,无关他们痛痒,致使一些负外部性变成了社会成本。在社会上,人们似乎又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我们很多的价格相对来说有低价的特点,是有利于民生的。但在这种有利于民生的幻象、假象后面,是我们对资源产品的低效率开发,粗放甚至是挥霍使用,实际上这是不可持续的。
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应该成为使社会成本内部化,使价格更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上资源产品供求关系和应有的完全成本的一种经济手段。因为税收是依法形成的一种经济参数,是对事不对人的,是相对规范的,能够以经济杠杆的方式在公平竞争中去发挥它的调节作用。
我国资源税的税负应该向上调整
在资源税这个税种方面,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考虑,应该把我国资源税的税负向上调整。
过去我们有资源税,主要是从量课征。现在对资源开发企业几乎无关痛痒,实际的调节作用已经微乎其微,完全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如果我们把这种资源税的税负往上调整,同时在从量调节形式上面,加上较充分的从价因素,适应市场经济里面资源价格的上升与波动,加大调节的力度,必然要产生一个产业链上的传导。这个传导表现在从产业的上游到中游,再到下游的一系列具体产品的价格上升方面。我们已经看到这样一种意见——说资源税改革很有必要,但是这个改革不应该增加社会成员和老百姓的税收负担。这听起来是很替民生着想,很替老百姓着想,也容易得到普遍的叫好。但是作为研究者,我想比较坦率地说出自己的观点:这个说法是似是而非的“外行话”。因为资源税是流转税,不是直接税,税负提升了以后,必会有个传导过程。
市场中有一定竞争关系的生产者、开采者,他们感受到税负之后,会相应地调整生产经营行为——有了这个压力以后,他们首先是提高自己的回采率。另外,在竞争中,他们或多或少要吸收一部分税收带来的涨价压力,但是一定会让这个负担在市场里往中下游传导,也就是表现为资源产品、初级产品的价格上升变化。不可想象这个税出台以后,就由开发环节完全消化掉了。完全消化掉,也不是这个税制改革设计的初衷。有往下的传导,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资源税负,从上游向中下游的传导过程中产生的效益调整,总括起来是值得肯定的正面效益。
如果初级产品价格上升传导到中下游更多的生产厂家,那么他们感受到这样的压力以后,会在自己的生产中间更珍惜而不像过去那样粗放地甚至挥霍地使用产品,会刺激各种各样的主体,千方百计地去开发那些节能降耗、能够更有效更充分使用初级资源产品的工艺和技术。在这些产品方面具有优势,就会扩大市场份额,那么总体的税价联动效应,就是从产业的上游到中下游,从开发环节到制造领域,促使大家普遍地提高自己生产的集约水平。这也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种传导还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最终的消费者。一般的消费者一定会注意价格上升对他的制约作用,从而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当然比较少数的、特别富裕的阶层,可能无关他们痛痒,比如我们的燃油税改革如果影响到燃油价格往上涨,但是有些富人觉得这个影响对自己可以忽略不计,照样开大排量的汽车,这是相对少数的、特别有钱人的反应。更多的人,低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他们会适当调整自己的消费,适当调整在既定收入约束之下的消费行为。
当前是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最佳时间窗口
既然有这样的一个传导链条,那么现在我们在顺利传导方面还有什么障碍?我们应该配上什么改革条件?这就要说到接下来的要点:资源税改革应该和以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为重点的价格改革联动。中国现在很多产品的价格市场化已经是比较充分了,但在资源产品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特别是最主要的能源——电力方面。我们可观察到已经谈了很多年的煤、电价格之间的矛盾,煤的价格,应该讲市场化程度已相当高,这些年的煤价上升了几倍。我们的电价虽然曾有所调整,但幅度相当小。
长期以来我们在电力的整个体系里面,形成了一种特许权和垄断权。所有称为电力行业的企业,实际上应该有合理的区别对待,在发电环节,大的方向上,恐怕不能否定要争取最后走到竞价入网的状态。可以通过竞价入网而减少过度的垄断,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实际上在电力行业,没有办法改变垄断性质的部分,主要就是电网。由于电网的自然垄断性,要单独处理。到了后面配电、零售服务的环节,可以加入一些竞争的因素,甚至可以发展政府采购式的外包,让市场的主体在竞争中改进服务质量。这套改革,没有什么玄奥,难就难在怎么样化解既得利益阻碍。
我们的注意力,不能只放在技术性的事项上,比如说智能电网建设,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还必须充分地考虑和新能源发展相配套的体制机制,首先考虑怎样通过配套改革破解体制瓶颈障碍。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体制机制改革的配套,光伏电池发展得再多,在国内很难解决入网问题,这些产品也就都不得不卖给国外,等于把生产过程中实际上产生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等负面效应留在了国内,却把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全送到国际市场上去。这样的一种配置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就必须解决制度瓶颈问题,首先在体制机制上要破除阻碍这些往往相对小型分散的太阳能电、风电入网的人为障碍。当然,还要配上明确、可行的政策支持。如果配套改革真正能够动起来,我认为电价对新的可再生能源的包容性及其合理化,就有了向前推进的条件。
我们应当通盘考虑的方案,是电价应该跟着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转轨,有一个可控的、合理的向上调整机制。这样的调整势在必行。那么对于民生的影响如何?很多同志马上要问这个问题。确实,价格上升以后会影响民生,怎样掌握这个事情,我觉得其实相当简单,到了居民消费这个环节,在电价和消费品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政府要做的主要事情,就是要相应合理提高低保收入标准。现在,城镇已经做到了低收入阶层“应保尽保”,农村也在迅速推行低保制度。因这种资源税的税价配套改革联动引起的价格上涨,要合理地及时掌握好,把低保标准往上提。我们的公共财政已有这个能力。中等收入阶层以上人员,他们会自动消化这样的价格上升,其效应包括调整他们自己的消费方式和模式。一般而言人们会注意更加节能节电,更节约使用比较多的包含资源、初级产品的制成品。
我认为,为了实现最高决策层已经清晰勾画出来的长期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地改进民生的蓝图,要破除一些认识误区和既得利益阻碍,充分发挥资源税价联动的杠杆调节功能。这个事项需要包含破除不当垄断因素的配套改革。当然,应让各个方面都充分发表意见,采纳不同意见中的各种合理成分,形成一个尽量周全的、可操作的改革方案,来推进资源税收、价格和相关管理体制配套改革。在这个配套推进中,中国过去改革的经验就是,基本方案是允许优化微调的。只要方向正确,总体方案的可行性达到一定程度,就应当抓住时机,把它往前推进,并且在推进过程中,根据情况做动态微调和优化。
现在是一个非常值得珍惜的、应当抓住的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时间窗口。今年有关部门的改革文件里面,都把这一项明确列入了。而且前不久,在新疆配置一套支持发展的政策,其中包含了新疆资源税改革先行启动的信息。这样一个改革的启动,对于像新疆这样的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的地区,正面效应会非常可观。
一句话,无论是重点突破,还是某一地区先行,推进资源税改革方向是非常明确的,时机是应该珍惜的。我们应该通盘考虑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时期,在资源税价联动改革和配套改革方面,掌握好基本方案,合理设计路径,通盘深化改革。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