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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定:中国的最佳机会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马兰提斯
2010年07月19日08:02

  中国提交了为加入世贸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第一份修改后出价,朝着分享一个巨大的全球新市场又迈进了一步。中国在2001年成为WTO成员的时候同意加入GPA,并于2007年启动了加入谈判。美国和其他GPA成员为出价改善的内容表示赞赏,并鼓励中国加快谈判的进程,将次级中央实体和一些从事政府行为的国有企业纳入其下一个出价中,以便中国提供与其他GPA成员的覆盖范围可比的采购市场准入。

  作为GPA成员的益处

  中国一旦加入GPA,将享有其他GPA成员的对等的政府采购准入。一般来讲,政府采购规模在多数国家占GDP的10%~15%,可见这是一个巨大的新的市场商机。这个GPA市场2008年的规模估计在1.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1万亿美元左右,比中国2008年的政府采购900亿美元规模大得多(注:根据中国财政部的定义,其政府采购不包括大部分政府基建项目)。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是毫无疑问的,这已经使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

  有一些评论者反对中国加入GPA,说中国应继续保护其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但当中国的企业能够进入另一个1.6万亿美元的市场时,为什么要局限于一个小得多的采购市场呢?

  其实,当中国企业以透明、对等的条件获得其他GPA成员的市场准入时,它们在本国采购市场依旧会保持很强的竞争力。加入GPA不仅为中国企业打开新的市场、展示中国兑现WTO义务的承诺,而且通过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省资金,为中国公共机构实现更大的价值。

  那么中国必须作出什么样的出价,其他GPA成员才能接受呢?

  包括美国在内的GPA成员已经明确表示,中国需要把次级中央实体和从事政府行为的国有企业列入出价中,以确保中国的覆盖范围与现有的GPA成员处在同一个水平。例如,美国涵盖了多于2/3的州(包括开支最大的州),而欧洲涵盖了所有的次级中央实体,还有电力公司等。美国和其他GPA成员并没有要求中国涵盖其所有的国有企业,而只是期望其涵盖从事政府行为的国有企业,如电力公司等。纯粹从事商业行为的国有企业如汽车制造企业不用涵盖在其中,有其他的WTO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商业行为。

  中国的专家们提到,中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在完善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的时间为加入GPA作准备。美国和其他GPA成员赞赏中国为此所采取的一个步骤,即就相关法规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为中国汲取GPA成员的经验和做法提供了机会。如果中国在制定这些法规时,把加入GPA作为一贯目标的话,中国就有可能尽早享受到成为GPA成员的益处,因为其法规将与GPA原则更加接近。同时,美国愿意继续分享其在政府采购法规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实现效率最大化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经验,供中国的政策决策者们参考。

  美国是如何实施政府采购法的?

  坦率地说,对于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是有一些误解的。更清晰地了解美国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有一些美国学到的教训,中国是可以在完善自己的采购制度中加以借鉴的。美国有“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中国有“政府采购法”。这两个法律除了由于成本和可获取性的原因可以有些例外之外,基本上都是要求购买本国产品的。所不同的是,美国的这一限制仅限于货物,而中国的法律还将其限制适用于服务和建筑工程。

  除了不包括服务业,美国在实施“购买美国货法案” 的过程中还更加灵活,当采购外国产品能达到使纳税人的每个美元收获最大价值并简化行政管理的目标时,就允许采购外国产品。此外,为了履行其在GPA的承诺,美国在GPA辖下的采购中对GPA成员的产品不适用“购买美国货法案”。

  在这个法律中什么是“美国产品”呢? 对于制造的产品,标准很简单:国产组件的成本必须超过全部组件成本的50%。这里没有要求产品是美国品牌或其制造商需为美国所拥有。例如,这个产品可能是一家中国或德国企业在美国生产的,只要它达到“50%”的标准即可。

  透明度也是一个重要的保证公平、让供货商容易理解这些法规的手段。美国采购体制的详细信息可以很容易在“联邦采购法规”的章节里查到。中国处在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的过程中,或许会发现这样的灵活性和透明度将确保公共实体的支出能体现最佳价值,确保供货商受到公平的对待,确保每个相关方可以了解程序和规则。

  政府采购能促进创新吗?

  在美国,我们发现创新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体系之外的政策和项目得到最好的推动,例如对研发活动给予拨款和税收抵免。政府合同也许可以通过允许供货商在满足采购单位需要的过程中发挥创造性。而且美国采购法规通过在采购过程中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来保护创新者。

  但是我们相信,把某一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目录不会鼓励创新,因为这个产品很快就不再是最创新的产品了。

  结论

  加入GPA将使中国受益匪浅,并因此进入一个巨大的新的市场。同时我们希望美国在制定一个灵活、透明的政府采购机制方面的经验,能够为中国制定自己的法规提供借鉴。最终当然中国自己将为这些事情作出决定。毫无疑问,彼此需要对对方的法规有更清晰的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摩擦,促进稳定的经贸关系。

  [作者系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副贸易代表]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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