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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协调会”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于德清
2010年07月22日09:22

  在一个法治社会,行政机构当为尊重司法的模范,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一桩矿权纠纷案件中的表现,则堪称行政机构不尊重司法的典型。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而这一事件的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肯改正自己的错误,没把山东煤矿的矿权归还给樊河村。

  这起并不复杂却又旷日持久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竟然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其自身的会议决定否定了生效的法院判决。国土厅的会议竟然比省高院的裁决还厉害,倒也是个人间“奇迹”。

  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在我们这个社会并不鲜见。其既会通过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为民告官设置重重障碍;也会无视法律,为达成自己的目标而不择手段。与那些曾经发生的恶性事件相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表现还算相对“文明”。其一开始还是摆出了一副“尊重”司法的姿态,不过,从实际效果来看,司法程序对他们来说,似乎只是一个“拖死人不偿命”的“锦囊妙计”。当耗时5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奉陪”村民们走完了所有的司法程序之后,并没有出现对自己有利的“司法不公”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终于还是把司法扔在了路边,按照权力的规则出牌了。

  行政权力高于一切,不只是伤害了社会正常的利益博弈程序,而且也令一切文明的博弈规则失灵。法治本应是最高的准则,其既是保障公民权利、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约束权力的“牢笼”。遗憾的是,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司法与行政、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往往是倒置的。这种颠倒错乱的关系,又在长期存在的部门立法现象中得到了最集中的体现。行政部门充当立法者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这样产生出来的法律必然是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了部门利益的。然而,最恶劣的问题还在于,部门立法从根本上消解了行政权力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使法律变成了实现和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于是,法律不是为了“治官”而是为了“治民”,必要的时候,法律可以修改,部门的文件也可以胜过既有的法律。而这又被想当然地作为一种“正确”的行政理念和习惯而传承下去。

  这些年来,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很多成果,部门立法的情况也有很大改观。然而,不容否认的是,这仍然是某些行政机构和官员根深蒂固的理念和行政习惯。陕西省国土厅之所以对省高院的裁决拒不执行,并以自己的内部会议决定作为“最终”的结论,皆根源于此。

  在中国的传统中,一旦发生官民冲突,民众也会搬出“王法”来抗衡官员。不管是“王法”还是“国法”,老百姓还是信奉法律的,并把司法当作实现和平、实现正义的最终渠道。樊河村村民们或许只是凭着这种最朴实的理念,把官司打了下来。然而,陕西省国土厅的作为,却击溃了村民们对法治的信仰,让他们获得的正义和权利变成了泡影。如果,司法作为终端解决机制尚不能够带来实质正义,公力救济此路不通,那么,村民们也就只好诉诸私力救济甚至是借助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械斗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发生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和樊河村之间的故事,之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权力从貌似尊重司法到随后压倒司法以及最终导致的后果。这也可以说是逻辑与实践的统一。法治是社会的底线,构建一个法治社会其实也是最为保守的立场。问题在于,法治即意味着削弱权力,而在一个权力主导的社会中,权力自我约束的路径又将如何实现?不管这个课题有多么困难,无论如何,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这样的事情,都不能允许在别的地方重演,而最便捷的办法,就是对此事展开调查,将幕后发生的事情曝光于天下。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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