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0〕83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嘉禾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及相关人员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终审判处刑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委托中国
农业银行鞍山分行
代理销售保险过程中,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负责人边策授权批准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经理白勇用假发票套取现金,分发给5名银保部客户经理董明、赵阜、明浩、魏颖和李晓霞,由这5人以展业费的方式向农业银行一线柜员支付账外回扣,累计达107万元。期间,白勇为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开展业务,向该行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关明行贿10万元,向铁东支行副行长何林行贿4万元,向业务部副经理刘成全行贿3万元。
2010年5月1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嘉禾人寿鞍山中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20万元;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经理白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负责人边策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客户经理董明等5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接受白勇贿赂的关明、何林和刘成全被另案处理,其中关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何林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成全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单位行贿案为全行业敲响了警钟,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以下要求加强公司管理:
一、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账外支付手续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增加了行贿者的经营成本,腐蚀了兼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却无法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增长。治理商业贿赂是寿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从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监督考核、信访投诉等方面入手,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基层销售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杜绝以商业贿赂为手段,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四、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行为的管控力度,进一步规范手续费管理,严格禁止账外支付手续费的行为。
我会也将进一步加大对银保业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九日
(责任编辑:刘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