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原副行长李克军,利用代管银行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为一公司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取贿赂66万余元。据京华时报报道,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克军任职期间接受中天特车公司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中天特车公
司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基本建设及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为其获得贷款和加快贷款审批进度提供帮助。此后,李克军收受王某给予的1辆轿车、两块名表和巨额现金,共计折合66万余元。
李克军被抓后曾交代,他是从2002年5月,王某申请的贷款批下来后开始收受大量现金及贵重的物品的。2002年夏天,王某以送酒的名义,交给李克军现金30万元。2004年初,李克军委托王某购买了一辆价值约18万元的伊兰特轿车。李克军说,他当时说要付钱,但王某几次推托,他便没有再给。对此,李克军也承认,其实他心里很清楚王某并不会要他的钱。
李克军的律师指出,李克军履行了正常的贷款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而且王某的贷款也已经还上,并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而涉案的伊兰特轿车,从公司的财务账上看属于“垫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两块名表和1万美元的“压岁钱”,是“人情往来”。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给予李克军款物,均是为感谢李克军在贷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最终认定李克军构成受贿罪,同时法院考虑到李克军具有自首情节,因此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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