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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步出帷幕

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 作者:周夫荣
2010年07月26日11:09

  家电召回步出帷幕

  中国家电召回制度在具体条款上不乏商榷之处,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样任重道远。

  继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实施召回制度之后,家电召回终于被正式提上了议程。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和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望在年内出台。

  条款待商榷

  征求意见稿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并没有吸取东芝“竖线门”事件的教训。

  2008年12月至今,上百名国内消费者在使用东芝46XF300C和46ZF500C液晶电视500~2000小时的时候,电视屏幕上出现1条或者多条彩色或黑色竖线,一些消费者在换屏维修后,竖线问题依然存在。对此显而易见的成批次的家电缺陷,东芝以中国平板电视无召回法规而拒绝召回。

  根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没有造成损害的存在“竖线”问题的东芝液晶电视,依旧不在召回范围内。

  随着OEM等生产加工形式的出现,家电的生产者其实不仅仅包括实际制造商,还包括贴牌商(名义制造商),征求意见稿只笼统地提到家电召回主体是生产者,实施过程中便难免因概念模糊产生纠纷。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念念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从法律角度提醒贴牌商:“在寻找企业进行代工生产时,由于品牌企业也要承担责任,所以需要慎重。贴牌企业在选择代工厂家时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在与代工厂家签订贴牌协议时,应当完善和规范协议内容,设立严格明确的质量保证条款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以加强对贴牌产品的质量管理。”

  过于烦琐的召回程序,也可能让召回因战线拉得过长而后劲不足。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主动召回从向所在地质检部门报告,到制订召回计划、计划变更、总结与效果评估,没有半个月下不来。责令召回的程序则更加烦琐——从国家质检总局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到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和提交召回报告,再到国家质检总局对召回报告的审查、召回的实施、生产者提交阶段性总结、召回过程的监督、生产者保存记录和提交召回总结、评估召回效果,前后需要将近一个月时间。

  7月14日,《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欧尚超市随机采访了准备购置家电的消费者朱女士,朱女士坦言,担心召回制度“雷声大雨点小”,太过复杂的召回程序可能让召回不了了之。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从事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但“有关规定”却未相应出台。

  创维集团新闻发言人沈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召回标准仍不够明确。比如家电在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产品自身缺陷如何区分等,需要进一步的政策说明。”

  隔靴搔痒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家电业专家、蓝博智业首席顾问赵为民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3万元的罚款对财大气粗的家电企业来说是‘小儿科’,根本起不了‘响鼓重锤’的警示作用。”

  安念念也表示:“一项好的制度要贯彻落实,必须辅以有效的制裁手段。将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律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确太轻了。召回制度作为国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有所突破,引入惩罚性处罚的概念,起到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作用。”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家电销售量持续攀升,达到彩电4000万台、冰箱2500万台、空调3000万台,如果算上小家电,家电的销量数以亿计,一旦出现成批次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费用将远远不是3万元所能解决的。更何况召回会带来企业市场份额的流失,有损企业形象,甚至会对企业的品牌信誉造成重创。企业的违规成本只有区区3万元,实难让企业感受到切肤之痛。

  同样于7月2日公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处罚力度比家电产品大得多。相比之下,《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3万元处罚未免有隔靴搔痒之嫌。

  对此类争议,刘兆彬向媒体表示,目前这个制度刚出了一个初稿,还没有成熟。

  工业和信息化部某工作人员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表示,制度正在一步步的规范成熟过程中,目前存在争议是正常现象,这正是公布征求意见稿的意义所在。

  而某知名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缺陷家电只是在一定规模内存在问题的产品而已,处罚时没必要跟销售总额挂钩。召回事件本来就已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对于家电企业来说,召回带来的隐形损失远远不止3万元。

  呼唤立法

  刘兆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对于召回制度,大家要有个了解和认识的过程,企业和政府都要有个准备的过程,包括信息系统、专家系统、检验系统,这些系统必须健全才能做到出现问题马上召回。

  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之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但这需要假以时日。

  安念念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分析说:“在我国的立法中,既没有解决国际消费争议的冲突规范,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实体法也严重缺位。因此,在中国市场上,我国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并赔偿损失就于法无据,诉求难以得到满足,许多国际厂商在进行全球召回的时候都坚持‘中国市场例外’的双重标准,‘合理歧视’中国消费者的事件频繁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海尔集团宁波分公司一位吴姓经理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作为家电企业,召回是对企业实力、产品品质和诚信的重大考验。国内厂商一向谈召回色变,罚款事小,影响品牌形象事大,所以他们往往以私了的方式处理。

  相关部门对缺陷产品的监管环节比较薄弱,做到防微杜渐还很难。中国家电企业遭遇缺陷产品时,可能要等事件扩大之后和消费者“很受伤”时才会决定召回。

  就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说,中国家电召回制度在具体条款上不乏商榷之处,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样任重道远。年内有望出台的家电召回制度,究竟是一把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是“狼来了”的故事,业界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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