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面临复杂的外部环境,越是需要发挥保险监管把握形势、引领方向、驾驭市场的作用。”经历了上半年复杂经济金融形势的考验,同时又面临下半年变化莫测的国际国内环境影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了保险监管的重要性和艰难性。
监管创新“建章立制”
近年来,立足于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当中探索创新出的一些有效做法制度化,把实践证明可行、管用的制度规定长效化,不仅提高了制度的覆盖面和控制力,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和导向作用,而且正在形成有利于行业科学发展的政策导向。
“公司治理监管是保险监管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最终目的是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而股权则恰恰是公司治理的基础。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股权性质日益多元化,股权博弈日益复杂化,管好股权的要求和难度也越来越高。”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房永斌告诉记者,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股权流动和股权交易日趋频繁,以及个别公司股权违规操作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司治理风险事件处置和股权审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提高股东准入门槛,规范股权流转,强化股东义务,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和理性经营。
不仅如此,针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金融集团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保监会还专门出台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确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针对保险公司服务模式和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监管机构制定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出重拳”提高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创新和完善,更重要的在于执行和落实。”正如吴定富所言,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之所以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有的是因为制度不健全,有的不是因为没有制度,而是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近两年,保监会坚持“出重拳、动真格、见实效”,不断加大市场秩序规范力度,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发布,加强了对上级机构和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通过严格问责,着力解决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疏于管理及管控不力的问题,防止出现制度执行力层层递减的现象,促进监管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和落实。此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公布财务会计、风险管理、产品经营、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信息,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通过社会监督,增强市场主体遵守监管制度的自觉性。
在提高监管制度有效性方面,保监会结合制度运行过程发现的新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在业务监管方面,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财产险公司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人身险产品报告制度逐步健全,保险公司产品业务管理得以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开始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试点。在机构监管方面,外资保险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得以修订,境内机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监管方案正在研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制定并实施,由各保监局对辖区内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在人员监管方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更加严格,高管人员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得以建立。
全方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就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风险保障。正是在这样的监管理念指导下,我国保险监管机构采取了大量探索创新手段,全方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在完善服务标准方面,保监会指导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机动车辆理赔管理指引》,从理赔管理、流程控制、理赔服务等方面对车险理赔环节进行规范,明确理赔服务中应具备的基本管理水平和服务标准。针对被保险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监管机构以打击虚假理赔、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为重点,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行为,组织开展对能繁母猪保险的专项检查和东北三省2009年特大旱灾理赔情况的专项检查,同时探索开展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区域差异化费率试点工作。对于信访投诉,保监会规范信访投诉转办件的处理工作,加大举报投诉件的督办力度,仅今年上半年,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共接待处理信访投诉6306件。
值得关注的是,除大力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和水平外,保险监管机构开始充分借助媒体等外部力量来壮大监管实力。除积极组织和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准确、客观地宣传保险服务工作,发挥新闻媒体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的监督作用外,保监会的舆情监测和报告制度也日益完善。不仅如此,各保监局还结合辖区市场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保护被保险人权益活动。有的保监局指导行业协会与仲裁委和消协建立合作机制,作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渠道。有的保监局采取媒体报道、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保险宣传,提高被保险人的维权意识。有的保监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防范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公告,提醒被保险人加强防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的保监局委托专业调查机构组织开展被保险人满意度测评活动,督促公司主动改进服务。
转变发展方式监管大有可为
“能否从容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挑战,能否在变化的形势中捕捉和把握难得的发展机遇,不仅是对保险行业科学发展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对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一次重大考验。”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监管工作,吴定富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公司粗放经营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进一步凸显了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险监管要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监管政策的引导作用,力争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吴定富认为,保险监管可以在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中大有可为。“一是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突出结构、质量和效益,强化标准保费、内含价值、盈利能力等指标,引导行业树立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发展目标。对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业务,在产品审批、费率浮动、投资渠道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二是推动结构调整,夯实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基础。引导公司遵循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产品的保障功能,大力发展保障型、期交型等内含价值较高的业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真实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和培育保险业新的增长点。三是发挥资本约束对转变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对由于业务结构不合理、发展质量差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严格限制业务范围和新设机构。”
“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是内外部环境变化对保险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是当前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要按照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目标,明确转变发展方式的着力点,带领全行业进一步解决影响和制约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大力推动保险业形成以创新为动力、以内生增长为活力的发展模式。”吴定富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