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母草”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在京开庭
女性卫生用品行业“益母草”商标争议事件日前有了最新进展。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今年4月对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定结果,该商标争议提起人——浙江临海朝阳卫生用品厂(以下简称朝阳卫生用品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近日,北京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第三人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益母公司)亦参加了此次庭审。
庭审过程中,“益母草”是否构成卫生巾商品通用名称、是否表示了商品主要原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是否具有使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等内容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朝阳卫生用品厂方面认为,“益母草”作为一种中草药,在妇科保健方面具有悠久药用历史。争议商标属于标示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词汇,是益母草卫生巾中的主要原料,其系对含有益母草成分一类卫生巾的通用名称的表述,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属于“益母草卫生巾”的通用名称。
对于朝阳卫生用品厂所称“益母草”系卫生巾商品通用名称的观点,商评委及山东益母公司则认为,根据通用名称的定义可见,“益母草”只应属一种草本植物的通用名称,并不构成女性卫生用品的通用名称。此外,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系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其显著性的获取在于其文字与图形的结合。
在“益母草”是否表示了商品主要原料一问题上,第三人山东益母公司认为含有益母草成分的卫生巾中,益母草只是其中一种原料,其外尚有多种其他中草药原料,益母草不属于主要原料。
针对该争议焦点,朝阳卫生用品厂方面表示,虽然在一个卫生巾产品中还包括其他原料,而益母草卫生巾作为卫生巾的一种,其与其他卫生巾相区别的成分恰恰就是“益母草”。而从不含有“益母草”成分则不能够称之为益母草卫生巾的角度也可以看出,“益母草”也是益母草卫生巾不可或缺的原料。因此将“益母草”成分认定为益母草卫生巾的主要原料并无不可。
对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是否具有使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一问题,朝阳卫生用品厂方面表示,商评委在《关于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中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主要理由都是争议商标经山东益母公司大量使用取得较强显著性,取得了商标的“第二含义”。然而,据以认定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的关键证据即山东益母公司提供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知名度情况的相关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据朝阳卫生用品厂提交的证据显示,根据山东益母公司提交给商评委的证据材料显示:其2002年至2004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011亿元、2.847亿元和3.986亿元,其利税分别为1121万元、2668万元和5155万元。但据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档案中山东益母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企业年检报告》中显示,该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分别4434万元、8555万元和8088万元,利税分别为162万元、1057万元和856万元。两组数据相差巨大之外,根据山东益母公司年检报告显示,同一事务所出具的同一份编号为公明会师审字【2005】第25号报告书的数据也存在上述不同,仅销售收入就差3.1亿元。
对于该组证据,山东益母公司代理律师未予以否认,但其表示,山东益母公司以该组经济数据作为证据只为表明该公司“益母草及图”商标的知名度,数字的差异不足以影响该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客观事实。商评委方面则认为,该组数据作为山东益母公司提交的并由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据材料,其在行政裁定过程中无法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庭审中,朝阳卫生用品厂对山东益母公司宣称的1.5亿元广告宣传费提出质疑,要求其出示发票凭证。对此,山东益母公司表示只有部分票据,未能提供1.5亿元广告宣传费的全部证明。
与该案案由相同的由峨眉山市研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为原告代表的另一起行政诉讼案,因在诉讼程序中存在前置瑕疵,未在当天进行审理。本报将对该组案件的后续进展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