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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牵动车企神经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 陈 红
2010年07月30日11:46

  虽然征求意见的时间已经截止,但召回条例所引发的讨论仍未停息。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基础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

  尽管质检总局对《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已于7月10日截止,但《条例》在行业内引起的讨论还在继续。7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汽协”)组织包括大型汽车集团在内的18家企业代表召开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对《条例》进行系统研讨。

  中汽协助理秘书长叶盛基表示,中汽协会尽快将企业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汇总提交质检总局。

  ■ 《条例》将对行业起到规范作用

  各企业质保部、技术部或法规公告部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他们积极将企业认真研读《条例》后的意见及感想向中汽协反映。与会企业代表一致认为,《条例》对企业召回起到了规范作用,将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汽集团代表认为,从原来的《规定》,到现在的《条例》,国家对汽车产品召回相关条文已比较成熟。东风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汽车产品召回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东风股份代表认为,《条例》的出台,将汽车产品召回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很大的进步。

  北京现代质保部负责人表示,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责任的要求,强化了汽车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条例》进一步细化企业责任,加大了对企业的惩罚力度,同时也加大了相关部门对整车厂的监管力度。

  ■ 《条例》和相关细则应同时出台

  《条例》自7月3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引起的最大争议是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配合《条例》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叶盛基认为,《条例》对促进汽车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有些条款还值得商榷,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这就需要用细则对具体操作方式进行规范。

  一汽集团代表持有同样的观点。“作为法律条款,《条例》不仅是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更应对汽车企业的召回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希望《条例》一定要清晰、准确,明确相关的责任和要求。”他说。东风日产代表则注意到《条例》中措辞的不严谨之处。“《条例》中有很多含糊的字眼,如‘必要时’、‘可以’等,但什么情况下必要,什么情况下不必要,没有表述清楚。”这一切都需要具体实施细则加以规范和说明。

  ■ 商用车与乘用车召回应区别对待

  《条例》中对汽车召回产品的界定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与会的汽车企业代表表示,召回产品范围的界定太过宽泛。按照《条例》的界定,召回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低速汽车以及汽车零部件。但由于各车型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尽相同,如果按照条例“一刀切”进行召回,势必造成很多问题。

  一汽集团代表举例,乘用车轮胎使用三年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商用车轮胎可能使用三个月就必须更换,用同一标准对待乘用车和商用车的召回,不太公平。此外,他认为,《条例》针对乘用车和商用车召回的期限没有界定,今后企业与消费者的责任很难厘清。

  东风集团代表也认为,商用车和乘用车涉及面太广,应该加以区分。目前商用车超载和改装的情况较多,具体车型之间差异性太大,如果和乘用车使用同一标准,不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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