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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最后修改 国务院要求垄断企业涨薪须听证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索寒雪
2010年07月31日14:26

  7月27日,纠结多年的《工资条例》终于落下大幕,参与各方集体探讨最后一次修改。不久后,《工资条例》将与外界见面。

  7月27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参与《工资条例》制定的各方代表开始探讨《工资条例》中需要修改的细枝末节,由于《工资条例》在之前的数年已经多次上报国务院,经历多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已经非常之少。

  在当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专门致电讨论组,对垄断行业企业的涨薪问题做出指示——必要时,涨薪将采取听证的方式,涨薪幅度还将向外界公布。

  《工资条例》急进

  《工资条例》最后一次修改有些突如其来。

  由于《工资条例》是直接涉及企业中劳动者收入的法律法规,因此受到外界瞩目,两年前该条例由于争议过大,一度搁浅,而今年,在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中,《工资条例》榜上有名。

  《工资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将纳入其中。

  由于受到来自垄断行业企业的压力,以及制定者对实际操作性缺少经验,《工资条例》一度遇阻,并在今年3月份以后历经3次修改。

  最后,时间推移到了7月27日。

  “上午的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的代表都出席了,大家讨论了国务院的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只是对个别问题进行细化,如特殊工时下的支付问题,修改的内容已经很少了。”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杨永琦一直参与到《工资条例》的制定中。

  “当时,只是有感觉,修改的内容很少,《工资条例》可能很快就出台了。”杨永琦向记者表示。

  然而,到了当天下午,杨永琦接连接到电话,传达国务院法制办新提出的要求,“按这种情况看,《工资条例》也许是最后一次修改了。”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主要“针对垄断行业的收入问题对《工资条例》提出了新的修改要求”。

  对于收入分配改革而言,《工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内容,也是实质性的内容之一。

  “《工资条例》将对劳动者的保护进行了量化,对劳动者具有最实质意义的帮助,在法律仲裁方面有法可依。”杨永琦表示,“同时,也可以设想出,该条例推出后,将会引发轰动。”

  垄断行业收入将听证

  就在讨论会当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专门致电该讨论组,对垄断行业企业的涨薪问题做出指示——必要时,涨薪将采取听证的方式,涨薪幅度还将向外界公布。

  据了解,在《工资条例》中,并没有出现“垄断行业企业”一词,而是以“特殊行业”代替。

  杨永琦透露,国务院法制办最终为垄断行业执行《工资条例》定调,“特殊行业内的企业,工资总额需要上报,主要上报给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国资委,并由这些部门批准审核。”

  “而垄断行业企业每一次涨薪的涨薪结构、调整的水平,以及补充社会保险水平都需要由上述3个部门批准审核。”他表示。

  “必要时,还要召开听证会,而涨薪的最终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他说。

  其实,对于垄断行业企业,反响最大的是人大代表,在制定工资条例过程中,“很多人大代表提出,要用更精细的办法来区分垄断行业企业的不合理利益,使之分配更加合理化。”

  据了解,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正在加大,同时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渐加大。

  通常情况下,国外垄断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在8比1,而我国垄断行业企业内部,最高收入者是最低收入者的几十倍。

  此外,垄断行业企业一直为自己据理力争的是,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垄断行业企业不希望将员工福利纳入到《工资条例》规定的工资总额中,而讨论组最终决定,把福利同样纳入到工资总额中,受到《工资条例》的规范和监管。

  收入分配改革的前哨

  以《工资条例》为标志的收入分配改革的紧迫性已经让业内人士到了焦急的地步。

  一位研究收入分配改革20年的专家向记者举例,“1978年城乡收入差距是2.5倍,现在已经到了3.33倍,我越是在说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却是在不断拉大。”

  该人士作为中国研究收入分配改革的第一批专家,多次参与发改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内部座谈和讨论,“有的政府官员都认为问题很难解决。”

  据了解,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

  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75,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其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高,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高。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警戒线。

  发改委更是经常收到来信,反映各种收入分配不均的事件。收入分配改革引起了全民性的大讨论。

  而现在,国务院已经下大决心让收入分配改革起步,《工资条例》成为标志性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工资条例》分为十项内容,包括同工同酬、收入集体协商、最低工资水平以及人保部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权等。

  附则为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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