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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业务受影响 机构“先知先觉”受限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02日09:19
  研究员在报告完成之前,先向基金、私募等机构客户透露核心观点和内容被视为不少证券研究所目前运作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新规定在多个环节上对券商研究报告发布过程中的不规范之处进行了防范,而向机构客户提前透露消息将是监管重点内容之一。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接受记者采访的证券公司人士认为,上述新规定对券商诸多业务进行了规范,禁止了部分约定俗成但不合规的做法。不过,部分条款的落实还需券商相关业务做出较大调整,这可能会遭遇执行难问题。

  严格规范潜规则

  上述新规定在多个环节上对券商研究报告发布过程中的不规范之处进行了防范,而向机构客户提前透露消息将是监管重点内容之一。据了解,研究员在报告完成之前,先向基金、私募等机构客户透露核心观点和内容被视为不少证券研究所目前运作中约定俗成的做法。

  一家上市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目前研究所在发布报告前往往会先与大客户进行沟通,并交换意见。据介绍,有些大型研究所还做出明确规定,研究人员必须在一周内和买方人员通话一定次数,电话内容不言而喻。甚至一些研究机构销售人员还会提前将报告的小部分核心内容发送给买方机构。

  这种对机构和零售客户厚此薄彼的做法将被明确禁止。《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研究报告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除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审阅证券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意见稿》第十一条同样明确规定,发布研究报告应该公平对待研究报告使用者。

  该《研究报告意见稿》还要求,券商自营部门不得在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日进行与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有券商研究人士指出,这是为了防止券商自营部门利用研究报告唱多做空或是唱空做多。

  一位证券公司研究主管分析,新规定的最大受益者是零售客户。“实际上,这些条款的意义就是尽可能保护中小投资者。”

  一家上市公司研究主管则分析,《研究报告意见稿》中的新规对多数券商研究所来说是有利的,因为许多规范性规定如果得到执行,将有利于净化竞争环境。

  部分业务需要较大调整

  但也有部分券商业务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规。值得注意的是,两份意见稿分别对研究报告从业资格和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进行了规定。其中,在研究报告上署名的研究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登记为分析师;而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分析师。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介绍,实际上,自去年起,国内大部分券商已对上述规定有所了解,并开始要求研究人员同时取得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分析师。“现在,大部分规范运作的券商研究员都已符合这一条件。”

  而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分析师则可能会让券商营业部一些拥有分析师资格的投资顾问进行相应工作转换。一家证券公司人士介绍,目前部分投资顾问的确注册了分析师。他认为,如果严格执行新规定,则营业部应该更倾向于选择投资顾问业务培养。

  此外,自营部门和研究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可能会更大。《研究报告意见稿》明确,在相关研报中,券商应该披露截至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以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

  这意味着,券商研究部门和自营部门之间要产生大量协调。而且,一旦在研究报告上注明持有某一股票占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那证券公司自营的配置情况,以及总体投资情况也将随之暴露。

  执行难,规避方法多

  由于部分条款要求业务进行较大调整,部分券商人士认为新规执行可能有难度。一家小型券商研究主管认为,《意见稿》关于公平性的规定会对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该人士对新规定能否落实,持谨慎态度。他分析,以不得提前向机构透露消息的规定为例,如果研究所口头和机构对研究内容进行沟通,就很难取证监管。

  对报告署名人应该同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登记为分析师一条,也有证券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证券公司也有规避办法。据介绍,通常证券公司可以成立一个研究小组,即使写作研报的人没有取得要求的资格,但只要署名人符合规定即可。

  另一家中型券商研究主管在向记者介绍情况时同样提出了困惑,该公司研究所去年取得的基金分仓收入超过1.5亿元。该人士分析,新规定作出了许多限定性规定,但如何执行目前尚未明确。例如,对某些合规信息的范围认定不清,这让研究员感觉受到束缚。该人士介绍,研究人员对新规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讨论,但没有形成共识,还是先保持观望。

  ·相关规定·

  《研究报告意见稿》相关规定:

  -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除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审阅证券研究报告。

  -发布研究报告应该公平对待研究报告使用者。

  -券商自营部门不得在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日进行与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在相关研究报告中,券商应该披露截至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以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

  -在研究报告上署名的研究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登记为分析师。

  《投资顾问意见稿》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分析师。

  (孙 闻)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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