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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规定:政府定价商品未经监审禁止调价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8月03日08:25

  新京报8月3日报道 每次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调整,往往陷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成本争执,今后成本不透明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表意见。

  政府定价成本问题成热点

  13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价格法,规定了5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明确了政府定价依据之一的成本因素。不过如何核定成本,一直未有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价格调整听证会上,往往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成本问题各执一词。

  此次草案规定,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调整价格。

  六种费用将禁入定价成本

  草案明确规定了六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公布

  为增强定价的透明度,草案要求,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应当制作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并在制订价格前向社会公布。

  ■ 新闻背景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据了解,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在实践中,有关方面对如何核定垄断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如何开展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哪些项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对经营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进而使一些不合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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