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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行政裁定书” 尹孝功告五粮液受阻

来源:时代周报
2010年08月05日09:23

  天降“行政裁定书” 尹孝功告五粮液受阻

  本报记者 刘小童 发自四川宜宾

  尹孝功家族状告五粮液一事再起变故。

  7月5日本报《五粮液古窖产权争端始末》一文中,报道了以尹孝功为家族代表的“尹长发升”后代为争夺尹家传世的16口古酒窖向四川高院起诉宜宾

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和宜宾市政府,事态变化似乎已经超出了尹家的预料。

  高院受理却中院“下裁决”

  在6月20日,五粮液古窖原告方尹家将民事、行政两份起诉书用特快寄达四川省高院, 7月9日,立案庭法官约见两案代理律师陈有西、原告尹孝功。

  立案法官表示,高院接到起诉书后,领导非常重视,已经进行了多次研究,同时也同宜宾法院和有关方面进行了了解。

  立案法官最后向代理此案的律师陈有西和原告之一的尹孝功告之,四川高院的民事受理级别管辖为标的一亿元以上。

  该法官同时告诉双方,行政案由高院一审也没有先例。

  与家族协商后,尹孝功将诉讼请求追加到1.045亿元,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民事侵权案个人起诉标的最大的案件,按目前人民法院的受理和诉讼收费标准,尹家为此预交的诉讼费应该在50万元以上。

  8月3日下午,尹孝功突然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的通知,电话告之其前来拿取《行政裁定书》。

  在高法立案,却要由宜宾市中级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被弄得一头雾水的尹孝功确实有些发蒙。

  “酒窖争议”突变“房产争议”

  在记者看到的这份《行政裁定书》里,主要是说明:“……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8月3日下午4时,尹孝功等家族代表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区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召集他们和区里领导开会,有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八人约见尹家代表尹孝功等五人。在区政府二号楼底楼会议室进行沟通。

  在这次“沟通会”上,翠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先讲话,他的话是这样说的:“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区政府(2010)15号文件已专件送达你们,想听听你们对此事的看法。”

  接着,翠屏区政府法制办朱主任提出:“第一,区政府2010年15号文件,是经过认真调查写成的。尹家对此关切在情理之中。已经提起诉讼,就由法院裁决;第二,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对此,尹孝功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先不说自己是向高院起诉而由宜宾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是否合理,单就周家宾主任所说的“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这事儿就非常荒唐—堂堂政府行政部门,难道受企业主导?

  尹孝功还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我们并没有向中级法院起诉过,而对方有什么权力下达《行政裁定书》?起诉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是当事人的选择权。法院有权移送和提交上级,但是,必须要有个手续。目前并没有看到四川高院的移交管辖的决定,现在突然由中院作出裁定,这是明显侵犯当事人诉权。”

  她说,《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实施的。翠屏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尹家权利,是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这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侵权的新行政行为,宜宾中院怎么把它判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尹孝功还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尹家明确告的是“酒窖”问题,法院什么时候把诉讼请求变成了“房产”问题?适用法律也搞类推和扩大?我们起诉书中哪里讲到打房产官司了?再者,对一个老太太的司法起诉行为,要请纪委、监察机关、信访局来一起谈话,难道已经做好尹家要上访的准备?

  记者致电此案代理律师陈有西,一直无人接听。

  尹孝功向记者表示,尹家所有成员无论遇到多大困难,都会把这场官司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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