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C类以上的期货公司才具备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券公司目前暂不予考虑
近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内部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办法),拟向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发放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牌照。
根据这份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将主要考虑向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发放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牌照;其他机构暂不予考虑;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股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以及期货公司从事与股指期货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问题,留待下一步继续与机构部协调,一并考虑解决方案。
试行办法还规定,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中被评为C类以上,才具备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2009年9月1日,证监会颁布实施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经济观察报》报道称,证监会颁布的期货业第二次分类监管报告中,A、B、C、D、E类期货公司的数量分别为18、44、71、29、2家。
鉴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打非活动的经验教训,试行办法建议以少涉及或不涉及期货信息传播方面的内容为宜,避免电视电台期评、QQ群、博客等新闻、信息传播归入专业化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