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国内财经 > 宏观经济

厘清罪与非 浙江松绑民间借贷呼应“新36条”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何勇,宋文明
2010年08月14日15:39

  编者按/ “新36条”让民营企业欢呼雀跃,但各部委的落实细则迟迟不见动静。浙江高院或许是反应最快的。作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的重要渠道,民间融资一直游走于法律边缘。其中,又以浙江为非法集资和诈骗大案多发地。浙江丽水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暂且不说吴英罪责是否可以减轻,浙江高院的《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为民间金融发展松绑作用不容忽视。

  “总体上来讲,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发生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纠纷在增加,但增长的幅度趋缓。”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相比较于前两年一度出现的“诉讼爆炸”,最近浙江民间融资领域诉讼出现回落的态势,浙江高院新近出台的《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是地方法院首次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区别界定,并对非法集资做了清晰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意见》除罪民间借贷

  今年5月,政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新36条”除了对民间资本开放了更多的领域,也显示出对民间资本前所未有过的支持力度。随后出台的浙江高院的《意见》显然应势而来。

  “早在今年2月,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我们浙江高院根据最高法院这个精神,从浙江经济发展特点出发,为了正确把握中小企业介入民间金融市场,出台了这个司法保障意见。”章恒筑表示。

  根据《意见》规定,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据记者了解,这也是地方法院首次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区别界定,并对非法集资做了清晰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浙江高院在出台该《意见》时表示,这主要是对一些用于经营同时又有集资表面特点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如果将全部的集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话,很容易扩大打击面,挫伤中小企业的积极性。比如,企业经营困难了,从职工或亲戚朋友那里筹一点资金,当时也承诺会高息返还,主要用途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后来企业因为销路不畅,无法偿还,对于这种情况就不作为犯罪处理。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也是审判实践难点。出于周转资金需要,企业间相互借贷,由此引发许多纠纷,是我省民间借贷案件的显著特征。”章恒筑说,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前有争议,《意见》明确,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当然,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非法资金拆借活动的,仍要依法制裁。”

  司法松绑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意见》的出台,在民资活跃的浙江引起了强烈反响。

  “尽管民间借贷一直身处灰色地带,但温州居民个人和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不仅从未间断过,反而范围越来越广,总量越来越大,形式也趋于多样,并催生出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主体。如果法律严格执行的话,很多人都是在踩着红线走。”温州一地下钱庄老板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意见》也对目前正在发生的一些非法集资领域的再审案件产生一定影响。

  吴英的代理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注意到了浙江这个司法意见,但目前给吴英定的罪名是集资诈骗,浙江高院的司法意见更多是对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进行了一些规定,所以浙江高院的有关规定能否适用到正在二审的吴英案件中,他们会在二审开庭的时候再做研究。

  而在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看来,《意见》的出台从司法上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解开瓶颈,犹如20多年前温州‘八大王事件’的平反,也是先从司法上着手废除投机倒把罪,为温州经济崛起铺下基础。

  “原来对民间融资市场构成犯罪的,法律上主要是使用刑法进行限制和打击。”牛太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出台后,在对整个民间融资市场的监管上,将来会采取刑法和民事、商事结合起来处理。某种程度上,这是为民间借贷除罪,还民间资本以本来面目和自由,可以使得民间借贷从非法走向合法,从地下走到地上,从而逐渐纳入法制轨道上来,“可以说,《意见》不再禁锢于某种形式,这也是金融监管制度的一大变革。”

  呼吁《民间借贷法》

  由于松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也正在悄然上扬。

  上述温州一地下钱庄老板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现在银行的年利率是5.31%,小额贷款公司是12%~20%,担保公司18%~42%,个别企业因为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向地下钱庄借到的高额短期资金利率甚至可能达到120%,但有时还会出现有市无钱的局面。

  温州银监分局提供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平均月利率达11.14%(折成年利率约13.368%),比上月提高了0.21个千分点。

  而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今年4月中旬开展了一项关于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发现由于去年下半年贷款限额不足,不少企业及个人纷纷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也随之上涨。调查显示,今年贷款规模收紧后,民间借贷利率升至在10.92%至14.37%的区间波动,较央行6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4.86%高出约6至近10个百分点,与5年以上基准贷款利率5.94%相比,“落差”也达8.43个百分点。

  耐人寻味的是,在被调查的对象中,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个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数量比企业多;从企业看,被调查的6家大型企业中仅1家参与了民间借贷,而中小企业则有60%左右的企业参与其中,小企业参与度明显更高。

  “其实我们一直在关注吴英的案子,吴英确实把摊子铺得太大了,钱借的太多了,害了很多人。其实,做我们这行的,只要不太出格,不出大事,除了银行偶尔会管一管外,还是比较平静的。”温州一位曾经常与其他企业进行资金拆借的企业家表示。

  针对上述现象,牛太升表示,民间借贷利率上升,这除了与货币信贷调控政策影响资金供求关系有关外,不可否认也与这次对于民间借贷的放宽界定也有一定的关系。

  由于浙江高院的这个《意见》是地方法院的司法意见,浙江更多的企业家更希望从根本上或从更高制度安排层面上规范民间借贷。

  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就认为,更需要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制定和出台。今年3月,在两会期间她提交了《关于要求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她表示,如果有更高一层的《民间借贷法》出台,不仅从法律层面上可以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有助于其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对现行金融系统起到补充作用;而且有助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从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柯秀才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刘玉洲)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