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表外化的渠道被大大压缩,而额度管理势将对银行理财市场产生结构性影响
“窗口指导”叫停银信合作业务一个月之后,8月10日,银监会发文对融资类产品出具了规范性意见,从“一刀切”变成了有条件放开。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72号文”),对于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实行余额管理,事实上是设置了一个30%的红线;同时要求商业银行须在今明两年将表外资金转入表内。“考虑到现实情况,商业银行银信理财业务可在两年之内分规模转入表内,下一步会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引。”银监会相关权威人士表示,今年对银信合作业务的一系列整顿政策,均是贯彻银监会的统一要求,即保证信贷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自2009年以来,信贷政策的先松后紧,使得银信合作业务成为“银行资产表外化”的重要工具,而其间潜藏的风险已被银监会上升为今年银行业应关注的主要风险,与不良贷款“双控”压力加大、房地产行业贷款隐患上升等风险并列。而自去年底,银监会已两度发文规范银行通过信托实现信贷资产转让。
“72号文”的下发,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表外化的渠道被大大压缩,以往每逢宏观调控政策紧缩,银行借道信托规避信贷监管的盛况或难存在。
受此消息影响,银行股在8月10日全线下跌,除了深发展A停牌,14只银行股跌幅均超过1%。不过多位分析人士则认为,表外业务的大幅膨胀并不利于信贷总量及投向的控制,存在风险隐患,“72号文”的出台长远看利于风险防范,但银信理财表外业务转表内存在操作困难。
上述银监会人士还透露,“72号文”出台也意味着这一轮对银信合作业务的整顿基本结束。如果未来宏观调控紧缩政策有变化,银监会也会相应采取弹性政策,适时调整。本刊记者同时获悉,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用以管住信托规模上限。
规模制约
“72号文”的核心是采取余额管理方式,即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立即停止该项业务,直至达到监管要求。
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占去了银信合作产品的绝大部分。
“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在一年内达到30%的监管要求即可,并不是完全停止,而是留有空间让其继续滚动。”银监会前述人士向本刊记者解释了新规本意。也就是说,融资类银信业务不能新增,且余额逐步下降,只能在30%的额度内循环。“这一政策仍是引导信托公司着眼于行业长期发展。”
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银信理财产品余额2.08万亿元,新增6800多亿元,包括银信合作的股权、债券组合投资产品,其中属于融资类的信贷类银信产品占比不到70%,即不到4760亿元,远远低于此前业内信贷类银信产品万亿元的预期。
“我们已经摸底,新规对行业整体影响有限,那些银信业务规模大、自主管理能力弱的信托公司会有影响。”银监会前述权威人士并不认为新规对行业很严厉。在此前6月1日的相关监管会议上,银监会就已明确,对于银信合作业务增速过快、绝对额大的信托公司,要控制增速、压缩规模,加强合规管理。
按照银监会统计口径,现有自主管理做得比较好的信托公司约有三分之一,完全依赖银信合作业务的公司占三分之一,还有不到三分之一信托公司很少开展银信合作业务。
灵活工具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坦承,“72号文”开个口子,要好于“一刀切”叫停,规模限制反而会促进银行和信托公司提高银信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新,会慎重选择发行质量更高的信托产品。由于以前没有额度限制,银信产品往往技术含量比较低。
在他看来,“如果让银行放开去做,后果不堪设想,而信托公司恰恰可以被监管部门作为配合宏观政策的灵活调控工具,监管的收放都相对容易,客观上起到试验田的作用。”
如“72号文”规定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银信合作产品已呈现短期化趋势,平均期限在五个月至八个月,这与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将信托计划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现象一致。比如,某一笔贷款到期,企业未能及时还款,可利用发行短期信托计划还款,以保持企业资金链正常运转。
“72号文”是对去年底银监会下发银监111号文和113号文的延续。2009年12月,银监会非银部先后下发前述文件,规范信贷资产转让类银信产品,以提高货币政策规模控制的有效性。111号文要求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或票据资产,并将投资者门槛提高到100万元左右;113号文明令禁止银行蓄意“卖贷款”行为,要求各家银行要切实保障信贷资产转让的真实性。
今年以来,随着信贷规模控制日趋严格,信贷资产转让类银信产品受限较大,银行很快转向信托贷款类产品,即通过信托贷款给客户。今年上半年信托贷款类银信产品大幅增长,在4月、5月较明显,尤其5月开始往上冲,并在6月被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压缩规模之后,银信合作仍呈猛增态势。由此监管部门于7月2日电话叫停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
国泰证券分析认为,此番“72号文”规范重启银信合作业务对银行业冲击有限,更多是对信托公司相关业务的规范。因为“72号文”并没有禁止相关的投融资业务,而是强化了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使相应的风险部分转移到了信托公司或投资者。
银监会在下发“72号文”时也强调,新规厘清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在业务合作中各自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定位,明确受托资产所含风险的归属。
前述银监会人士进一步解释,可能出现“中国式”次贷危机的风险点就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表外化规避信贷政策的风险;二是将风险较高的银信合作产品卖给投资者,加之信息披露不到位、很难确定合格投资者,可能对银行和信托公司都会造成冲击。因为银信合作产品通过信托公司打通了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相当于把风险、资金、客户都捆在银行系统。
知易行难
“银信合作到了面临规范发展的关键期,业务发展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上述信托公司高管如是评价。但知易行难,“72号文”大大压缩了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的规模,寻找新的资产类别和业务模式来弥补因银信合作暂停造成的影响并不容易。
一位大行理财部门人士坦承:“转型非常困难,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债券收益太低,投资股票风险大,且也做不过基金;这意味着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又减少了。”
一位光大银行理财人士表示,今后将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理财产品主要投资方向。目前以债券类固定收益产品为主要投向的理财产品占光大银行总体理财产品规模的比重,已超过50%。
另外,一些商业银行人士认为“72号文”操作起来有难度,因为不符合现有表外业务转表内的会计准则要求——表外转表内业务是指银行确实承担风险,或能确认负债的资产。银信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合约,法律上银行并不承担风险。如果转入表内,意味着银行需要承担风险,那么这一类银信理财产品就应是保本收益类,相当于银行高息揽储。
“72号文”还规定,今明两年内转表资产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在上述光大银行人士看来,150%的拨备覆盖率原是针对不良信贷资产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标的通常期限在一年之内(或离到期日较近),且多为质地较好的贷款,不良风险较低,需计提的拨备不应太高。加之两年期限内多数信托类理财产品即将到期,相应影响大幅下降。如果信贷额度不放松,表外资产表内化挤占的是新增信贷额度,而非多提资本金就可解决。
本刊记者冯哲对此文亦有贡献
银监会
整顿银信合作政策一览
1. 2009年12月14日,银监会下发了111号文,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 12月23日,下发113号文,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俗称“双买断”)等方式规避监管。
3. 2010年6月1日,银监会非银部召开专题会议,对于查出在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公司,暂停该公司银信合作业务。
4. 2010年7月2日,各信托公司陆续接到当地银监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
5. 2010年8月10日,银监会发文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提出了在近两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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