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平稳运行,试点地区至今已扩展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逐步深入,持有人民币的境外机构逐步增多,客观上存在购买人民币金融资产的需求。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2010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试点期间,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均可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以其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另外,《通知》还从运作模式、关联交易、市场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十多个品种,是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平台。允许相关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为境外机构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必要配套举措,将有利于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
(责任编辑:刘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