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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防范与化解尚需各方努力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韩雪萌
2010年08月20日09:33

  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防范与化解尚需各方努力

  解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难度最大的部分,关键还是在于“做实还款来源”。这不仅需要银行业各部门的力量,更需要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

  显然,问题总在发展和变化之中,只要地方债务风险可控,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就在

掌控之中。

  记者韩雪萌近日,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10月31日前上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通知》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细化融资平台清理细则

  从历史经验来看,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平均建设周期在2.5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主要涉及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周期平均为3至5年。应对金融危机以来开工的平台项目,目前正进入投资和用款的高峰期,即使不增加任何新开工项目贷款,仅对已有项目提供续建贷款,也将使平台贷款风险暴露继续大量增加。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规定,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1.76万亿元存在呆坏账风险

  从今年年初,银监系统针对各地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情况进行“解包还原”的工作开展以来,时至三季度,已有初步结果。在日前银监会召开的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电视电话)会议上,备受各方关注的由地方投融资平台引起地方债务平台的风险敞口问题终于得到了初步的厘清。

  相关人士透露,自银监会年初开展的融资平台贷款清查中,据各机构核查,全部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按还款风险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项目本身现金流量能覆盖本息偿还的贷款;第二类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必须依靠第二还款来源覆盖贷款本息的贷款;第三类为项目本身借款主体、财政担保不合规或贷款本息偿还有严重风险的贷款。

  根据银监会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66万亿元。其中,上述第一类贷款约有2万亿元,占比27%,抽样检查后,可作为正常项目贷款;第二类是贷款有4万亿元左右,约占50%;而第三类贷款占比23%。也就是说,真正存在银行呆坏账风险的地方贷款约是1.76万亿元。

  自查初步数据的显示,令市场人士松了一口气。由于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项目现金流量的预测分析相对乐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问题并不像此前外界预估的那么大,风险主要是集中在县乡镇层面。

  尽管自查数据较为乐观,但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令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不断累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很多地区由于在建项目过多,资本金严重不到位,地方财力又十分有限,部分项目可能因后续资金缺乏而形成“烂尾”。加上一些地方盲目争上大项目,而一些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认识不足,总量大,“三查”不严,贷款集中度过高。有的明知在平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授信。这些都是造成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不断累积、升级的原因。

  一位商业银行的人士告诉记者,在所有平台政府性债务中,银行贷款的集中度过高。由于银行对贷款资金流向缺乏监控,一些平台公司贷款用于纳税、违规流入股市。从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的初步结果看,已经发现有的平台公司的“项目包”打开后,部分项目一无资本金、二无现金流、三无法落实担保。

  为此,银监会已经控制新项目贷款,强化贷款风险管理。

  融资管理和信贷管理需严格规范

  防范和化解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还在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这次多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对其作出了严格规范。《通知》指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上,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通知》同时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其“项目”必须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解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难度最大的部分,关键还是在于“做实还款来源”。这不仅需要银行业各部门的力量,更需要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

  据记者了解,目前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已经实施了严格的控制。在贷款审批中,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不向缺乏稳定、充足现金流的项目发放贷款;在贷款投向上,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审查贷款,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按照风险覆盖原则落实担保,除符合条件的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外,合理增加土地等足值的抵押品;严格按照项目对应原则发放贷款,贷款必须与项目挂钩,项目资本金必须足额、真实到位。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银监会的督导下,各地在抓紧落实清理的基础上,采取了诸多措施,解决“做实还款来源”这一主要矛盾,管控信贷风险。

  对于单一依靠财政担保和人大承诺类融资平台贷款,在监管部门及银行的大力促成下,有些地区成立了政府偿债基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的偿债基金用于归还到期贷款。对于部分担保与财政兜底结合、担保有瑕疵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对担保物进行重新评估基础上,及时消除担保缺陷,做实第二还款来源。比如,确保抵押变现能力,确保抵押物受偿法律效力,确保抵押物不挪作他用。在一些地方,建立了政府举债能力评价机制,将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最高融资额度的政府举债能力评价,作为是否新增贷款的主要依据。显然,问题总在发展和变化之中,只要地方债务风险可控,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就在掌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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