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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第二轮改革启动 中小板创业板网下摇号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8月21日14:30
  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推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

  此外,《意见》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据介绍,2009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创业板和中小板网下申购将实行“摇号制度”

  四大措施中,针对 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的网下申购“摇号制度”将约束相关询价机构的询价责任,最为引人注目。

  “摇号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机制的最重要举措。《意见》指出,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一阶段改革基本杜绝了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但目前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报价随意的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意见》通过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询价对象范围明显扩大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询价对象范围将不限于目前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六大类。

  修改后的《办法》拟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此外《意见》提出,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推出存量配售条件还不成熟

  很长时间以来,主承销商配售权和存量发售都是市场热议的话题,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境外成熟市场都有这两项制度安排。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从长期趋势来看,这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存量配售也是同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完善和解决相关技术和理念、认识等问题。因此,对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问题我们将继续进行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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