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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新股上市时间不妥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8月23日07:28

  鉴于去年6月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发了新股的“三高”发行,因此,对于新股发行制度的后续改革,不少投资者寄予厚望。不过,从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投资者恐怕又要失望了。因为新股发行的后续改革措施对于解决“三

高”发行来说只是隔靴搔痒,而且其关于缩短新股上市时间的规定,会在客观上形成对问题公司的包庇,导致问题公司上市成为既成事实。依笔者看,这种规定明显不妥,应予废除。

  由于新股发行上市带来的巨大利益关系,包装上市、造假上市已成为新股发行环节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之前,股市不仅出现了苏州恒久这种明显涉嫌虚假陈述的准上市公司,而且更多的公司在新股上市后迅速“变脸”,暴露了这些公司包装上市、造假上市的真实面目。正是基于一些发行人的利令智昏,因此进一步缩短新股上市时间显然不利于全社会对问题公司进行监管,这是对问题公司的一种包庇。实际上,新股上市的时间不仅不应该缩短,相反还应该延长,并设置新股上市“公示期”,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至少有三种好处:

  首先,延长新股上市时间,并设置新股上市“公示期”,有利于更好地发现问题,使更多的问题公司能在上市前得以曝光,将这些问题公司挡在上市的门口,让造假者受到应有的惩处。而如果让这些问题公司蒙混上市后,监管部门就会变得很被动,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似乎没有很好的措施来对付这些已经蒙混上市的问题公司,这些公司不会被退市,无非只是交纳少许罚款而已,造假上市者仍有利可图。

  其次,延长新股上市时间,设置新股上市“公示期”,对于那些正在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来说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从而可以减少发行人包装上市、造假上市、虚假陈述等行为,提高新上市公司的质量。

  此外,延长新股上市时间,设置新股上市“公示期”,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发行。如果新股从发行到上市的周期很短,中途“翻船”的可能性就小,于是不少投资者逢新必打,不管公司好坏、股价高低。推迟新股上市时间,不仅将会延长新股资金的锁定期,甚至有可能将问题公司曝光,这样投资者在参与打新时也会有选择地进行,使打新逐步走向理性。

  综上,新股上市的时间不仅不应该缩短,反而应该延长。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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