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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债疑问(图)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8月25日02:09

  徐以升

  汇金公司发债,四大行积极踊跃申购,之后汇金再以此参与工、中、建等大行的配股融资……这样,汇金是大行的股东,而大行将是汇金的债权人。

  汇金公司的种种动作,已经一再表明,它不再是当初的“公司定位”,而是在中、建两行上市时就定义的“准政府机构 ”,甚至是在直接向“政府机构”过渡。因为如果汇金是一家公司,那么大行购买汇金债,汇金再注资大行,这无异于银行贷款给一家普通企业,这家企业再用这笔资金来参股银行,这与商业银行监管法规是冲突的。

  根据银监会200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汇金公司自然是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其交易是一般关联交易或重大关联交易,一般与重大由交易额与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决定,1%之内为一般关联交易。但不管一般还是重大关联交易,都要报银行董事会设立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而且按照该规定,今后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还要对此关联交易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即便对此关联交易问题不深究,汇金发债银行承接的负面意义也深藏其中。

  商业银行之间曾经有一个实现银行系统内规模扩张的办法,就是银行之间互相发行次级债,借此提高资本充足率之后,再做大自身规模。如此交叉持有次级债,对单个银行都没有风险,但对整体银行体系而言,则是“体系性自我扩张循环”。2009年,银监会对此作出调整,将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但汇金发债再注资银行的行为,和前述交叉持有并无大的差异。

  在结果上,四大行在内的银行体系支持的汇金发债融资,再注资给无论是中、工、建还是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银行自己的投资头寸变相支持银行股权融资,是银行体系内自我放大规模的表现。汇金债券并不会有风险,但对于银行体系来说,也并没有什么正面意义。但这会有利于汇金公司从债务利息到股本回报中实现套利。此次发债的负债成本在3%~4%,注资银行之后,获得年度10%的股权收益并无疑问。

  总之,这越发凸显了汇金公司在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尴尬角色:汇金如果是公司,可以类比中投公司,而中投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发债募集;汇金公司如果是政府机构,代表政府行使职能,那么汇金的资金来源是否可以直接划拨?角色定位牵扯资金机制。

  类似于汇金发债、银行购买、再注资银行的这种账目关系,其实还有一笔,发生在1998年。

  1998年财政部向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注资2700亿元,但财政部这2700亿元的资金来源,却并不是财政部的真金白银,而是向四大行定向发行特别国债募集。商业银行又如何有这笔2700亿元资金呢?则是央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下调5个基点“创造”出了2700亿元可用资金。因此本质上,这只是一个从左手到右手的倒账过程。

  因这笔特别国债,财政部还背上了不低的利息。要知道,1998年发行特别国债时利率高达7.2%,财政部付出的利息以百亿元计。而且在中行后来的股改中,财政部的股本还都被冲销掉。

  财政部那一笔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一直到现在还在付息,成为中国金融改革一个被一推再推的问题。而汇金昨天发行的这一笔债,未来会不会也成为问题呢?

  (作者系本报评论部主任)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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