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做股东?是尚未出世的转融通公司最大疑问。
□ 本刊记者 范军利 | 文
试点近半年的融资融券业务在遭遇市场冷遇之时,冀望通过转融通业务突破瓶颈。然而,想要在短期内成立专职负责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仍面临诸多障碍。
8月28日,上海市金融办
主任方星海在公开论坛上表示,为配合融资融券制度和转融通业务发展,国内转融通公司将会很快成立。方星海认为,转融通公司的成立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好的运作环境和条件。由于现货做空机制尚未完善,且期指反向套利的制度安排尚不流畅,因此,机构投资者非常需要转融通公司以及相关制度安排。
此前一天,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亦曾表示,中国要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和融资融券制度,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
今年6月下旬举行的第三届陆家嘴金融论坛上,尚福林同样做过上述表示。他在公开发言中表示要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加强融资融券试点统计监测与业务监管工作,“在确保试点风险可测、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试点范围,适时推出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配套的转融通业务。”
以上两位重要官员的言论迅即为各大媒体转载,为近期转融通的热议更添新火。转融通是否如坊间时间表传闻一样,半年后即可推出?未来转融通公司采用何种机制运转,如何为券商提供券源?哪些机构会成为转融通公司的股东?市场对此颇多猜测。
时间表
所谓转融通,就是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再通过券商的渠道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券商从事融资融券,只能用自有资金或券,或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来的资金或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通业务。
这里提到的证券金融公司,即是指一个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国有公司,专门承担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职能,它一方面从银行和保险公司融来充裕资金和标的证券,一方面通过券商渠道向投资者提供资金和券源。
“经过监管层近期一系列调研之后,多方信息显示,转融通机制最快有望在半年后推出。”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券商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市场期待来自管理层近期推出的种种加速发展融资融券的动作。这些动作被视为融资融券时间表逐步清晰之举。
7月下旬,证监会在针对第三批15家试点准备券商进行完培训会议后,又分别围绕融资融券的日常监管和后续政策制定,展开相关调研。
知情人士表示,监管层对于转融通业务所涉及的账户体系﹑证券与资金来源、业务模式与流程、风险管理和技术系统等问题正在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论证,准备适时推出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匹配的转融通业务。
8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召集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举办转融通业务座谈会。会议探讨了关于融资融券的诸多技术细节问题。
据参与会议的人士表示,会议主要围绕基金公司是否愿意参加融券业务、是否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讨论、借出的券种是统一定价还是按市场定价、借券期间的分红及投票事宜归属何方,以及基金融券获得的资金可否用于再次投资等问题进行探讨。
此前,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太小,尤其是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发展不平衡现象多为市场诟病。
截至8月27日,融资融券余额总量突破36亿元,其中融资仍占主导,高达99%。融券余额由1993.83万元上升到2303.88万元,不过融券比例仍仅为1%。
“融资融券改变了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单边市的制度缺陷,卖空机制的建立将为后续的金融产品创新以及市场变革带来重大契机。”申银万国的分析师认为,融资融券成交不理想,转融通机制缺失是根本原因。
一位券商高管表示,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对试点券商收入的增量贡献不超过2%,其对市场的影响力以及额度使用上远低于此前的预期,主要原因在于试点范围小、股票池有限、无转融通机制。
业内表示,基金的参与将显著增加融券品种与数量的供给,将融资融券业务推向高潮。不过基金参与转融通也会有利弊,如推出转融通业务后,因为借出去的券种如果产生亏损,主动型基金可能会得不偿失。
股东疑问
转融通箭在弦上,不过转融通业务推出的实体——转融通公司仍是雾里看花,太多内容均不明朗。谁做股东?是尚未出世的转融通公司最大疑问。
融资方面,证券金融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券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融券方面,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基金、保险公司等长期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股票,帮助券商融券。
目前争议较多的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问题。
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是,沪深交易所及中登公司三家共同出资组建。不过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则表示,股东问题可能不会很简单。
一位知悉内情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起初意图找大型券商出资组建转融通公司,券商出于风险考虑,不情愿担纲。
目前,证监会正在就股东问题与央行等监管层沟通,市场预计监管层之间的沟通仍是一个充满波折的过程。“融资融券筹备了四年才出台,转融通一年之内想推出,肯定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申银万国研究所对海外证券市场经验的研究表明,证券金融公司的股权构成应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首先,应具备充足的资金和券源,证券金融公司股东以券商、银行、保险公司为主,同时也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其次,应具备一定的政府垄断性质,使得证券金融公司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调控职能;再次,从便于监管的角度来看,也应将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机构纳入股东行列。
业内人士介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包括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外国法人、其他法人以及个人投资者,其中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6%、10.6%,第一大股东为日本信托服务银行股比为9.27%。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包括韩国交易所及韩国证券集保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持股比例分别为14.1%、36.9%、32.9%,其中,韩国交易所以11.4%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一大股东。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监管部门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转融通公司以何种方式为券商提供券源。
目前设计中的方案有二,第一,转融通公司负责汇总全部标的券,向提供标的券的机构支付费用,再将券种转借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提供给融券的客户。但此方案重点在如何定价环节。
另一种方案则是转融通公司将标的券种提供券商和有意融券机构撮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