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16日于上海举行的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上海市分管金融的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传达出这样一个期许:上海希望中央授权其地方立法,以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屠光绍表示,2009年6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下称《条例》),内容主要包括: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人才环境建设、金融创新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
但问题随之而来,这个《条例》被诸多业内人士认为并没有赋予金融业界期待的政策性支持。
“(条例)方案草案我看了一下,发现不对啊,(想)要搞这个要搞那个,而这些我们上海自己都没有发言权的,地方人大是没有发言权的。所以你看,后来出台的条例,重心放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上。”屠说。
上海市人大会议1号提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别立法建议》撰写者刘春彦解释上海有如此愿望的原因之一,大量的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权掌控在国家层面金融监管部门手中,导致地方政府无能为力,没有抓手。
“《条例》中上海市地方政府也没有真正取得"硬"的抓手,金融事权属于中央立法权没有发生变化。”刘春彦表示。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困境由此凸显:几乎所有金融改革都需要相关部委一个一个地批准,独立创新操作空间非常狭小。
比如,据本报记者了解,从2006年开始,上海和浦东就一直游说有关中央部委批准在浦东设立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但进展一直缓慢。主要是因为涉及到“法理层面”和“部门利益”层面的问题。
“这有一个矛盾,上海要搞国际金融中心,只有上海在搞,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有国际化的准则,但另外一个意义上讲,全国的金融立法是统一的。”屠表示说。
同时,出于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国家对于金融创新皆在鼓励的同时亦加强了监管,一旦放权到地方,如何防止创新风险等将成为不小的难题。
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只有通过授权立法才能解决这一难题。
因此,屠在上述论坛上特别向与会的全国各地金融法律专家寻求智力支持,“大家能不能在这个方面提点建议。因为这个方面是一个大的问题,怎么样可行,切实可行,同时又不能违反整个国家的立法程序。”
在刘春彦看来,授权上海地方立法的做法从现有法律(宪法、立法法)制度看不存在障碍,“从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以及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也有类似经验。诸如经济特区的立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在祯亦撰文指出,“事实将会证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问题,既不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瓶颈,也不会对国家立法权构成挑战。”
不过,当下,上海面临着天津、深圳、北京等地的竞争,从国家层面亦需要考虑到各个地方的积极性,目前国家支持地方的诸多改革政策往往具有“普惠制”性质,是否会支持上海地方立法仍有待观察。
刘春彦则认为,从法律上确定上海金融改革开放试验田的地位,在上海取得成功的经验可以向全国推广,这是赋予上海地方立法权的最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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