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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分离垄断利润才可有效“控高”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10月19日00:07
  核心提示:将垄断利润归位国有以进入二次分配环节,即可有效实现调控。

  在10月18日闭幕的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二五期间须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五期间提出的财税改革目标,一些改革任务已顺利完成,而另外一些任务则仍任重道远。就此相关问题,本报专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

  《21世纪》: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十一五期间拟实施的税制改革包括增值税、燃油税、营业税等10个税种的改革,这10项改革在十一五期间推动情况如何,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中相应的改革目标是否会有变动?

  王朝才:十一五规划里对增值税的改革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目前这项工作基本已经完成,预计增值税改革不会是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点。

  与此相关的营业税在十一五规划中的改革目标是“合理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目”,预计在十二五规划中,营业税改革会继续定位在相对稳定的微调。营业税作为地方税唯一的主体税种,若是向增值税方向改革会给地方财力带来较大压力,因此不适合单税种大幅改动。

  房产税改革在十一五期间进展缓慢,预计将会在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很多人将房产税看作抑制房价的工具,实际上这是一种解读偏差。调控房价只是房产税的效果之一,从税收本质来看,居民对房产的正常使用实际上是以政府提供的许多公共服务为基础的,这些公共服务的价值应当从房产税中得到体现。

  房产税的推出有望成为地方新的主体税种,减轻现在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改革的压力,进一步充实地方财政,改善目前地方财力紧缺的局面。

  《21世纪》:除去已经提出的10项税制改革外,十二五规划在税收改革方面是否会提出新的内容?

  王朝才:此前并没有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体现的环境税应会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但我认为对于环境税的期望不可过高。环境税的推出可以有几种形式,可以作为独立型环境税推出;也可不设立单独的环境税税种,通过对已有税种的改革完善体现控制污染的目的。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后者。不单独推出独立税种而作为融合型设计的环境税能够降低环境税改革的难度,包括已经正在进行的资源税改革其实亦体现了环境税的性质。

  《21世纪》:当前社会发展中公平正义的理念越来越受到关注,而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目前正在研讨中,预计十二五期间在收入分配改革方面将会有哪些方面的举措?

  王朝才:无论具体实施方法如何,控高和提低都是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点。而前者更是当下社会矛盾的突出体现。控高的主要层面之一是避免不正常高收入群体的产生和继续扩大,特别是通过垄断国有资源和公共资源而取得的高收入更是普遍关注的焦点。现在社会主要希望通过减少垄断、放开市场以解决这一困境。

  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另外一种手段,因垄断国有资源而取得的高收入主要是通过不正常的过高价格产生的,如能通过划分出过高价格中的市场价格部分和垄断价格部分,从而从国有资本的经营收益中将正常市场经营利润和垄断利润分离开来,将垄断利润归为国有以进入二次分配环节,即可有效实现调控。

  除此之外,控高还需提高对高收入者的征税水平。与此相关,目前有另一种对房产税的过度解读就是房产税的推出标志着中国税收体制由流通税向资产税转型,未来将通过资产税来对高收入群体进行税收调控。实际上,即使在国际上资产税也不是一个主体税种,即使未来开征房产税,其规模相对所得税都是比较小的。控高主要还应该在流通环节上加强力度。

  个人所得税的长期改革目标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这项改革不是在五年内可以完成的,涉及到根本的财务制度基础的改革,需要长期逐步进行。我们在十一五期间开展了一些相关方面的工作,如划定标准以上的高收入纳税人须自行申报等,这项改革将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推进。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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