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即将出台。《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保荐机构设立专门内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内控流程控制等。
频频曝光的PE腐败事件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处在舆论风暴的中心,也让保荐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显得刻不容缓。
10月27
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保荐业务内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即将出台。《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保荐机构设立专门内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内控流程控制等。记者了解到,在最新一期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监管层人士就目前保荐制度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总结,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就集中在保荐机构内控体系的进一步健全上。
“此前保荐机构的内控部门对项目组的材料审核,均是集中在能否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上,而不是注重申报项目的质量、发现和防范项目风险。” 一位与会人士表示。而在本次培训上,申报项目质量不高,例如保荐项目盈利能力不高、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以及带着问题上报等情形屡被提及。
内控专职化流程化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拟出台的《指引》将会在两个方向上有主要的调整。
一方面,《指引》要求保荐机构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配备专职内部控制人员,健全相关保荐业务的流程控制。
“《指引》要求配备专职内部控制人员,可以提高公司内核部门的工作效率。”南京证券相关人士认为。
而此前保荐机构的内控人员多为兼职。上述南京证券人士透露,其所在的券商投资银行业务旗下设有风险控制部、内核办公室和质量控制部,虽然这三个部门内人员是专职的,但公司内核委员大部分是兼职,在其他业务部门均担任要职。
另外一方面,《指引》还对保荐内控的流程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质量评价、风险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等,提高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对此,有券商高层认为,应适当加强保荐项目的内部公开机制,让部分资料形成内部的公开化制约。同时在保荐机构内部,通过合理的组织设置、人员安排和权责划分,既形成上层统筹的专职内部控制部门,又形成部门之间、项目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该券商高层认为,有的券商以项目组为核心的业务运作体系,使得机构对于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监控与把握存在部分缺位的现象,导致保荐代表人的寻租可能。
“在组织设置上,通过设置专职的内部控制部门,实现专项的监督和考核;在业务运行中,在可能的环节通过独立部门复审、其他人员参与等方式,来降低单个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小组的议价能力,实现内部的监督与制约。”上述券商高层表示,《指引》要求健全相关保荐业务的流程控制,有利于控制投行业务中“PE腐败”事件。
内控失效
事实上,《指引》的出台是为了遏制现行保荐内控失效的状况。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保荐机构对于项目的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以及违规控制,主要是通过立项评审,和向证监会上报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内部核查两个环节实现。
一般而言,最初的立项评审为起点,主要进行的是基础工作的审核。保荐承销立项评审,则是内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审核节点。最后,通过内核小组的终审把关,来实现保荐机构对于相关项目的抉择和控制。
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和审核深度,如此达到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
截至2010年9月30日,全国注册的保荐机构共有71家,但大多数保荐机构均设有内控体系,但发展水平不一。
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有的券商内核部门形同虚设,公司内核人员无职无权,不能真正把关项目质量。
知情人士透露,曾有一家河南的企业未通过西南证券内核部门的审查环节,在考虑了风险因素后,西南证券投行部决定退出该项目,但不久之后,这家河南企业已在另一家券商的上报名单之中。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很明显,两家券商的内核部门在风险控制的问题上,存在差距。”
“有的券商从立项评审到内核审核只有几天时间,对项目组的材料审查没有内控部门的监查记录和相关工作底稿,也没有深入现场。”在最新的保荐人培训会议上,监管层人士承认,目前的保荐内控审核有效性不足,存在“形备而神不至”的问题。而这也是导致对 “股份代持”等PE腐败行为不能进行彻底全面监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