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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是否有罪”昨庭审无果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张飒
2010年10月29日07:58

  涉案卷宗25卷,控辩双方法律依据标准起分歧,北京二中院称“择日宣判”

  中国证券史上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在证监会不断升级的监管风暴下开庭。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汪建中荐股案。

  庭审间,由于控辩双方对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事实认

定截然相反,有关汪建中是否真的有罪的悬念到最后一刻仍未解开。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采用“提审”(即被告到庭)的方式择日宣判。汪建中的涉案卷宗共有25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汪建中“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认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获得个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汪建中当庭对公诉提出七项异议,其代理律师高子程为汪建中做无罪辩护。高子程坚持认定汪建中的行为仅仅是“先推荐股票,再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入股票”,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昨日庭审时间长达六小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共派出近20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昨日庭审。

  【控辩焦点】

  公司荐股还是个人荐股

  控方检察官陆昊指出,汪建中是利用北京首放公司可以对外发布掘金报告的平台,以个人意志影响市场。陆昊说,掘金报告尽管是北京首放的工作人员撰写,但是掘金报告中最关键的信息是依照汪建中的个人决定,放到报告里去的,整个报告发布出去之后,大家看到的是报告推荐股票的内容。汪建中是通过这种个人行为,利用北京首放公司的平台,还有一些网络媒体,把信息传播出去。

  控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汪建中在2007年1月9日,以本人的证券账户以均价5.71元/股买入工商银行(601398)434.6万股,交易金额达2479万余元,当晚北京首放分别在17时18分、17时48分、17时55分在东方财富网、新浪网、首放证券网发布名为《目标12 工商银行面临短期井喷》的报告,称工商银行短期强悍井喷,短期一触即发。信息发布后,汪建中于2007年1月10日全部抛出上述股票,一买一卖获利所得61.91万元。

  工商银行的股价上扬就只受到北京首放推荐这一个因素的影响吗?汪建中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则指出,证据无法证明北京首放推荐的股票是因为汪建中先买入该股票。高子程说,汪建中购买的股票不仅北京首放推荐,而且其他许多证券咨询机构也同时推荐,因此汪建中购买股票是基于所购股票业绩优良而非北京首放推荐,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可查资料显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汪建中采用同样的模式交易了100多只股票,共交易了200多次。而公诉机关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38只股票、55次交易只占其交易股票总数的1/3、其总交易次数的1/4,且10次亏损。高子程说,即使在2007年大牛市的背景下,汪建中被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55次交易中,亏损比例亦达到18%多,显然汪建中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高子程亦指出,在汪建中完成交易后,这些超级权重股的股价还是持续上涨,3至6个月的最大涨幅最多的有215%,最小的也有22%,也说明这些超级权重股的市场表现与汪建中无关,汪建中事实上也不能对其实施操纵。

  【汪建中陈述】

  荐股不是我的个人决定

  昨日法庭上的汪建中略显疲惫,但思路异常清晰缜密。他在陈述时极力表示,希望能在这样的场合详尽阐述之前没有清楚陈述过的事实。

  汪建中在法庭上表示,掘金报告的结果由公司7位分析师集体讨论的,“我们在上午10时到11时,或者下午2时到3时一起开会,确定当天的写作内容,结合当天的走势,推荐股票,我也提出自己的建议,大家一致决定,而不是我个人决定的。”

  汪建中称,北京首放推荐股票共有五道程序:一是分析师提前荐股选股,二是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三是分析师撰写分析报告,四是负责咨询报告的北京首放副总经理梁光明审核,五是掘金报告再发布在网站上和媒体上。

  【罪与非罪】

  法律依据标准分歧

  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按照证监局工作中形成的判定标准,利用社会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影响证券市场的行为均被视为操纵证券市场,信息优势也是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法。根据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事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这个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须向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移送的认定标准,证监会据此将汪建中荐股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然而,汪建中的荐股行为是否足以定罪?

  控方认为,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的经济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非法获利满50万元是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而?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谭ú灰允欠窕窭⑹欠褚曰窭康淖魑钩刹僮葜と谐∽锏姆缸镆灰胁僮餍形⑶摇扒榻谘现亍保纯扇隙ㄓ凶铩U攵浴扒榻谘现亍保胤教岢隹梢源踊窭钌稀⑹谐∮跋臁⒍云渌叵灯苹道纯剂浚叭绻欠ɑ窭?25亿元不是‘情节严重’,什么才是‘情节严重’?”

  而辩方指出,汪建中买入北京首放推荐的绝大部分是大盘蓝筹股,其资金量、持股量都无法满足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今年5月7日颁布的《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量化标准。根据上述量化标准,“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疑点:汪建中真的自首了吗?

  早报记者 张飒

  汪建中昨日在法庭上表示,他通过写信给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亲自到证监会的方式“自首”;而在给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写“自首”信时,不仅留了自己的住址和两个电话号码,还请公证人员为其“自首”行为公证。

  作为减轻量刑的重要砝码,汪建中此种“自首”方式被控方直指其真正用意。

  控方称,汪建中在信中写到的“我也曾电话上110报过案”并不属实,理由是北京市公安局情报信息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未有汪建中报110的查询记录。并且,在“自首”的同时,汪建中还安排亲友几费周折,通过取现、分账、转账方式从冻结账户中转移钱款。

  对此,汪建中表示,“的确打过110,去过公安局”,又随即称,“110的事情记不清了,朝阳公安局去过的。”

  汪建中的代理律师高子程称,就汪建中“自首”的事实,曾向证监会取证,但证监会以只接受公、检、法取证为由拒绝。

  主审法官在昨日休庭后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庭上第一次听说汪建中自首的事情,法院尚未就此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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