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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DS有助于催生垃圾债券市场

来源:《证券时报》
2010年11月01日02:21
  交易商协会10月29日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标志着中国版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违约互换)的正式推出。根据《指引》所述定义,这一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是指用来分离、转移和对冲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的总称。自上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信用衍生产品迅速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富创新意义的金融产品之一。不过在经历次贷危机之后,这一产品名声受到影响,规模迅速缩减。

  我国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推出意义重大。它为今后垃圾债券市场发展、扩大债市容量打开了一扇门。我们从国际金融危机中汲取的教训不是该不该发展信用衍生产品,而是要如何去发展符合我国实际需求的信用衍生产品。垃圾债券并非贬义词,它只不过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债券品种。有意思的是,崇尚价值投资的巴菲特曾经在垃圾债券投资上赚得盆满钵满。

  在我国债券发展史上,至今尚未出现过大的信用违约事件,这是因为我国国家的隐形信用担保“无处不在”。除了具有显性国家信用的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之外,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目前大都也是较大规模企业的再融资手段。而去年首次推出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增信,实际也是国家的隐性信用在给予担保。在现有环境下,完全符合发债规定的企业往往不是最缺钱的,而大量其它资质企业很难进入债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自问世至今的近1年时间内,也仅仅发行了14期,总体融资数量也相对较低。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将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它可以使各类资金根据风险承受力各各取所需。这样一来,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便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差异化地承担风险,促进信用风险在整个金融系统中重新优化分配。

  中国版CDS的推出,将遵循循序渐进的思路。例如,《指引》规定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买入(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本的500%等。很明显,对于“大到不能倒”的大型银行及保险等机构,应严格限制其过度参与CDS交易。

  这里笔者有几个建议,是否应该在未来引入诸如风险投资基金一类的市场化担保机制,是否可以逐步向散户投资者开放。其理由在于,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CDS的风险会大过期货,关键是监管应实时到位。

  实际上,正是由于信用违约互换等信用衍生产品的存在,金融危机的影响才不至于集中在商业银行体系内部爆发。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并不改变信用衍生产品中性金融工具的本质属性,欧美等发达市场衍生品工具的主要问题是盲目创新与监管缺位。

  必须承认的现实是,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一些制约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发展的客观因素,例如,对作为中性工具的信用衍生产品存在认识误区;投资者类型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定价基础比较薄弱等。但总体上看,各项制约因素并不从根本上阻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反而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才能在发展进程中逐步破解各项制约因素。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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