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景苑项目的股东权益之争,牵出政府部门及行业相关人员低价购房的内幕。
世博会刚结束,上海官员涉嫌低价购房案等四宗围绕帝景苑地产项目的民事纠纷出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的开庭信息中。但11月2日,原定当天
正式开庭的案件,却变为“开预备庭”,不接受外界旁听。这已是该案第三次变更正式开庭日期。但原、被告双方在此次预备庭上的“过招”也同样引人注目,原告方向八名涉嫌低价购房的官员及行业相关人士追讨购房差价款总计2100万元,而被告方则声称当时购房价格并不显著低于市场价。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帝景苑项目民事纠纷的审理,政府部门及行业相关人员低价购房的真相,或将抽丝剥茧地呈现出来。
帝景苑诉讼缠身
帝景苑项目四宗案件原定于11月2日上午9时,在上海一中院35法庭开庭。财新记者清晨8时以前即赶到法院准备申请旁听。
但8时过后,法院安检处旁的电子屏幕上,却打出该案“开预备庭,今日不开庭”字样,相关工作人员称,该案不接受旁听。
帝景苑项目位于上海肇嘉浜路1001号地块,1993年,印尼商人黄进益与上海无线电四厂合资成立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荣福)开发该地块,因规划审批、金融危机等,项目推进缓慢。1999年,台商蔡青峰参股接盘,项目再度启动,迅速成为上海商业中心徐家汇的高档楼盘,2002年开始预售,至2004年中建成。
2006年前后,风波骤起。印尼股东黄进益向外界举报该项目存在违规问题,一时引爆了上海部分官员低价购房、官商交易的黑幕,引起舆论震动。
2010年10月,随着上海房管局副局长陶校兴的被查,与陶有牵涉的帝景苑项目也再度勾起舆论的关注。
而自2007年起,围绕该项目的诉讼就始终不断。2009年7月8日,黄进益下属的荣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荣福置业)以上海荣福股东的名义,起诉合作股东蔡青峰损害公司利益,案涉四宗,“官员低价购房”案则为其中之一:(2010)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4号案。
该组案件几经周折,于2010年2月3日被上海一中院受理,原定于3月31日开庭,后改为7月7日开庭,再改至11月2日。其间,被告蔡青峰方,曾以该案涉及商业机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未获法院支持。
庭上激辩
财新记者获知,11月2日的预备庭,到庭的有原告荣福置业代理律师、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的宋濂溥,被告蔡青峰的律师,以及第三方上海荣福的代理律师等,法庭程序包括各方律师的代理资格确认,每宗案件的各方陈述,证据清单确认等。
该预备庭,虽是开庭前的准备,争锋也相当激烈。一开始,第三方上海荣福的代理律师席位上,竟然出现了两路律师,董事长黄进益、总经理蔡青峰各自委托一名,双方就代理资格问题发生激辩。
而原告代理律师、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的宋濂溥,当庭书面申请一名法官回避。宋濂溥称,该案有关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原告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相关法律规定,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原告方据此曾向该法官申请民事调查令,但该法官拒不签发。因此原告方认为该法官应回避审理此案。
这一回避申请,最终被法庭认为“无事实与正当理由,予以驳回”。
四宗案件中,官员低价购房案,成为当庭首个涉及的案件。对于官员低价购房,财新记者曾查看当年的购房名单,发现多名官员、国企高管在内部认购价上又打折扣30%-40%,牵涉非常广,包括房管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除已被判刑的原上海房管局土地处处长朱文锦,还有多名现任官员。
而此次,原告的起诉书显示:该案共九名被告,除蔡青峰外,还包括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原平,上海市原主要领导的秘书张志蛟,徐汇区原副区长费滨海的妻子、上海市财政局第六分局干部徐炎,上海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陆天明,原建行黄浦支行职员郑卫民,现上海市公安局特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李征静的儿子,上海司法系统华夏宾馆总经理李宪的妻子胡蝶衣,现上海市工商局总经济师杜贵根的妻子韩敏芳等。
预备庭上,宋濂溥代表原告向蔡青峰外的八名被告,追讨总计约2100万元的差价款项。八名被告中,被索赔金额最高的达395万元,最少者为145万元。宋濂溥向法庭提交了八人的房产登记资料及户籍资料、帝景苑销售统计表复印件等。
而八名被告中,只有陆天明及其妻洪小娥的代理律师到场,此前他们提供了七份证据,称当时购房的实际价格并不显著低于市场价格,而购房的价格优惠,系经上海荣福的股东---上海广电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长)钱佩勇的批准。证据之七即是2003年8月陆天明提交给钱佩勇的申请报告,称为了方便照顾老人,打算购买帝景苑住房,“由于本人经济条件有限,望钱董事长在我购房价格上,请荣福公司蔡总给予一定优惠为盼。”陆天明因在上海社保案中被控参与共同贪污3亿元,于2006年获刑15年。
此外,张志蛟曾提交了五份证据,包括购房退税等,但开庭当天张并未到庭。
对于原告律师的诉讼请求,被告蔡青峰的代理律师陈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公司法》15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董事会向法院诉讼,若董事会拒绝诉讼,股东才有权以自己身份提起诉讼。原告从未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董事会也未进行相应讨论,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权,无权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律师还强调,首先要解决程序问题,前置程序未解决前,暂不举证答辩;并以同样的理由,答复了另外三宗案件。
11月2日当天的预备庭开庭至下午近3点结束。而该案何时正式开庭尚不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