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三亚市将一律不给予补偿。这是记者从三亚市政府获悉的。
据了解,最近制定出台的《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对此前的《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它要求建立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作出规定,并明确土地储备联席会议作为市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市的土地储备及土地运营工作。
据要求,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筹备情况,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纳入市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海南省有关规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储备土地证书,建立台账和档案,并录入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备份。
它同时明确,按有关规定通过收购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用根据评估市场价格确定收购补偿价格或以企业按相关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职工安置、债务等所需费用作为土地收购价格的依据。
收购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收购土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于收购基准日的一定产权条件下的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参照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收回闲置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因实施城市规划收回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原则上也不给予补偿。但情况特殊需要补偿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注: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