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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指李嘉诚公司“选错被告”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太凌
2010年11月05日05:20

    称出版单位系公司故不该诉杂志社;原告称报道指其行贿证据不足;因法官缺席庭审改谈话

   ■ “因郭京毅案 李嘉诚公司诉《财经》”追踪

   李嘉诚旗下两公司及李嘉诚好友周凯旋指《财经》杂志报道影射其是原商务部官员郭京毅案件中的行贿者,认为报道侵犯名誉权,起诉《财经》杂志、财经网及和讯在线信息公司(本报前日报道)。

   昨日,原定于上午的庭审因法官临时有公务无法开庭,改为庭前谈话及证据交换。被告认为,《财经》杂志出版单位为《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建议原告撤回对杂志社的起诉,但未获对方同意。

   现场

   开庭改谈话双方激辩不断

   昨日8时30分,本案原定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书记员却告知法官临时参与紧急会议,庭审改为庭前谈话及证据交换。旁听者及媒体记者退出后,法庭只留下书记员、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1个多小时的谈话中,双方激辩不时传出。

   记者从参与者口中得知,谈话涉及被告主体是否合格、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内容。

   原告

   指其行贿证据不足故索赔

   起诉书显示,三原告是李嘉诚旗下长江实业、和记黄埔公司及李嘉诚好友周凯旋,三被告分别为《财经》杂志社、《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公司。

   三原告分别诉称,6月7日,《财经》杂志刊发《新贵之盟》一文中,叙述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人行贿受贿犯罪活动时,写到“李嘉诚好友、李嘉诚基金会董事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50万美元咨询费,由张玉栋、邓湛和王秀玲分配”等。

   三原告认为,上述内容影射其为“行贿者”。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未就三原告参与行贿进行指控和认定。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两公司人民币各30万,周凯旋美元50万。

   被告

   申请调取证据证明报道真实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申请,要求向二中院调取相关判决书、邓湛等人在侦查、庭审时的供述。“这有助于还原真相。”该代理人称,报道客观引述判决,应通过权威渠道取得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文书资料以支持抗辩。法庭书记员已接受申请书,是否受理尚待确认。

   ■ 焦点

   杂志社是否为适格被告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财经》杂志在新闻出版总署注册的出版单位为《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不是以《财经》杂志社的名义登记的,按照相关法律,《财经》杂志社并非适格被告。代理人建议原告撤回对杂志社的起诉。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财经》杂志社作为采编机构,有独立的负责人、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因此,不能以《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替代。

   简易程序是否变普通程序

   被告的代理人昨日向法庭递交了申请,提出改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

   该律师认为,此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且在同类案件中标的额巨大,又是新闻侵权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昨晚,记者联系原告代理律师,对方表不方便接受采访。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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