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染“灰色”的预付卡,受到企业青睐的同时,正引起监管部门的警觉。
事实上,无记名银行卡为贿赂和“洗钱”提供便利渠道的隐忧早已引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
1998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曾针对各地擅自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问题,发出紧急通知
进行制止,一度使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之风得到有效遏制。然而,到2000年前后,类似问题在一些地方再度抬头,且代币券形式进一步变换发展,各种代币购物磁卡开始被广泛发行和使用。少数金融机构为争取客户,也参与制作和发售代币购物卡。
针对这一新情况,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前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放银行卡,严禁发行各类储值纪念卡和不记名、不记息、有固定面值的联名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不得发行新的银行卡。
同时强调,银行发行的各种由自然个人使用的银行卡,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严格监督,防止出现漏洞。
但老问题仍时有反复。2006年前后,一些地区银行与商业机构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声誉风险问题,引起银监会警觉。同年,银监会下发《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
此后多年,唯有两次例外:一是2008年奥运会期间,中行发行的奥运VISA奥运版预付卡和长城预付卡;二是今年世博会期间,交行发行的世博预付卡。二者均为满足海外人士在华短期内的小额支付需求,而由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特批发行。
银监会上述“禁令”同时要求,各银行及时对本行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清理以及自查自纠。而监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有权对违规发卡行为进行处罚。
因违规发行无记名银行卡而被处罚的也并非无先例可循。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十年前,某股份制银行就曾因类似行为被监管部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