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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限售股每次转让将征个税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2010年12月01日03: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30日联合发布通知个人限售股每次转让将征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30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份名为《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体现了限售股解禁中征税过程的逐步完善。此次发布通知,对限售股主要还是起到调节作用。而另一市场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限售股的解禁,但可能效果不会太明显。

  大同证券首席投资顾问吴伟认为,财政部公布的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将征个税的通知,对于股市来说,短期是一个利空。他指出,财政部出台这个细则,更多的是应对本月开始的解禁高峰的到来,其中就有不少个人限售股,如创业板中的部分股票的解禁。最近有个报道,就是某创业板股票解禁后,不少股东坚定持有,但是部分高管却减持手中股票,造成股价的不稳定。出台这项措施,可以增加操作成本,减少减持数量。从中长期来说,对稳定股价,价值投资还是有益的。

  据了解,三部门曾在去年底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补充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限售股的定义。此前相关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此次发布的通知,指出具有以下九种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通知同时明确,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以及其他限售股也都属于限售股范畴。

  此外,通知还指出,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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