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监管层已向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
该消息称,监管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禁止目前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存在的一些惯常拆分做法,诸如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等。同时,监管层对理财资金进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再下重手,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事实上,监管层对信贷转让风险的“警笛”早就拉响。上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曾提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尤其是拆分性贷款转让。
而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在10月召开的2010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指出,贷款转让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不签证的情况下进行,不但不符合借贷合同法的原则,也滋生了道德风险。原本旨在降低风险的金融创新,实质上损害了系统性保护屏障,使风险暴露和早期发现更为复杂和困难。拆分性转让贷款更是对盲目的风险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尤其是市场看不见的手起作用,将使风险自然流向监管最薄弱,资本金、拨备等信贷成本要求最低的市场,贷款标准下降更加恶化。”刘明康严肃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