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近期债市出现的通胀预期高涨、收益率不断攀升和市场资金面持续紧张的局面,机构当事人的杠杆化操作理应慎之又慎。
我国债市参与者的多层次性和机构间操作手段的多样性是债券交易杠杆化操作产生的土壤。由于在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之间存在差异,债券业务杠杆化操作已经成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普遍操作模式之一。
目前机构债市杠杆化操作的基本方式主要是两类:一是通过买断式回购锁定回购成本和债券票息之间的差额收益;二是通过各类手段融入资金,然后将融入资金转化为债券资产,之后获得债券票息(甚至包括资本利得)和资金成本之间的差额收益。资金成本和杠杆化产生的收益是杠杆操作过程中的核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机构往往有提高杠杆率的冲动。
杠杆化操作的前提主要包括市场面和机构当事人的内控管理方面。就市场面来说,债券市场总体运行平稳或趋于牛市以及资金面趋于宽松,是杠杆率存在的必要条件。就机构当事人内控管理方面讲,严谨的操作风格和适度的风险—收益平衡度是杠杆率存的前提。
基于此,机构杠杆化操作需要把握至少四点原则:第一是合规性,杠杆化操作的手段多样,需要基于合规的基础上操作;第二是适度性,杠杆率的大小需要和自身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三是风险可控性,杠杆化操作在提高机构净资产收益率的同时能够放大机构当事人的经营风险,操作过程中需要平衡风险和收益,确保风险可控;第四是适时性,在债市走势持续疲软、市场资金成本高位震荡的局势下建议适度降低杠杆率,执行“去杠杆化”操作,控制交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