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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集中采购新规求解“药价虚高”问题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李子君 张涵
2010年12月10日09:03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基本药物的购销价格、采购招标方式进行了分类细化,明确以省为单位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相关专家指出,此前,由于招标和采购脱节,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导致一些地方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偏高。《指导意见》提出了量价挂钩、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分类采购等举措,有助于挤掉药价中的水分,破解“药价虚高”。


  基本药物采购“因药而异”


  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实施一年多,目前,已有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这一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但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价虚高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部分药品断供等情况。其中,引发较多质疑的是部分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本省以外产地的药物设置门槛,影响集中招标的公平竞争。


  《指导意见》要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地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鼓励各界监督采购过程。


  在采购方式上,《指导意见》明确了“因药而异”的原则,如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基本药物均公开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建价格信息库抑药价虚高


  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在此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价偏高一直是各界关注焦点。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招标和采购结合,量价挂钩、签订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指导意见》明确,各省(区、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卫生部和国家发改委要收集汇总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据了解,北京在药品采购前,相关工作人员会对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同类药品价格进行调查,以使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最为合理。


  “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只是解决我国药品市场不规范的一个举措,但并不是最合理的办法。”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常务副院长胡永华表示,药品价格不合理近期无法根除,只有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整体改革,医药市场日趋完善,才能规范药品市场。


  封杀电子监管网外药物


  对于基本药物质量,《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完善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将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至少3000家药企需要完成相关操作,业内预计药企至少为此出资20亿元。


  国家药监局局长邵明立此前强调,要建成覆盖全系统、全国生产经营企业的统一平台,为今后实现基本药物全过程监控提供重要支撑,从明年起纳入电子监管将成为企业参与基本药物采购的先决条件之一。国家药监局信息办公室主任朱国富也表示,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可以有效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可以实施对问题药品的追溯召回。商报记者 李子君 张涵

  作者:李子君 (来源:政经)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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