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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登陆纳市 CFO正面回应质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12月10日10:26

  作者:李晓晔

  《第一财经日报》6日曾发文对博纳影业上市提出三大质疑,对此博纳影业CFO许亮向一财记者逐一作出了解释。

  今日凌晨5点40,刚刚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的博纳国际影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博纳影业,BONA)CFO许亮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越洋电话采访。

  此前,1

2月6日本报以《保利博纳9日登陆纳市 倚重发行是把双刃剑》一文对博纳上市提出三大质疑:一,发行作为整个电影产业链利润率偏低的一环,博纳影业倚重发行的模式是否存在风险?二,公司外资股东通过开曼群岛公司间接持股,是否符合《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三,公司在非正式路演PPT中将与中影、上影、华夏2009年、2010年联合发行的影片统计为独家发行,按照美国严苛的法律要求,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对于上述问题,许亮逐一作出了解释,给出了一个负责任的上市公司应有的态度。

  “倚重发行风险不大”

  CBN:保利博纳是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民营电影发行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正在自建电影院线,也参与电影内容制作投资,请问公司未来是否会向电影产业链的两端——内容制做和电影院线沿伸?

  许亮:我们对于自己的定位是一家电影发行公司,不是电影制片公司,所以无论我们是投资电影制作还是投资院线建设,都只是作为一种弥补和完善发行网络的手段,为了能够更顺利的拿到发行权,希望能够有一种更好的协调效应,将发行做的更加扎实。我们募集资金约50%会用来建立和完善发行网络,包括并购电影院。我们在上市公司体外有一个影院投资公司,专门寻找合适目标,培育成熟了就装到上市公司中来,能够避免上市公司直接收购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冲击。其他募集资金将用来投资电影等获取发行权的手段,总之会分散风险,不会都搁在一个篮子里。

  CBN:湘财证券影视产业分析师田洪港告诉CBN记者,一部电影上映后,票房的40%收入归内容制作团队,50%被院线拿走,发行在其中约能拿到10%的收益,利润在电影产业链中是最低的。保利博纳对于电影发行产业的前景是如何判断的?

  许亮:首先,我要纠正你一下,分析师说的是电影票房收入,不是利润率。尽管我们可以看到院线能够拿到票房收入的40%—50%,但是他们成品很高,有员工人工成本、广告、营销成本。而电影制作,实际能够拿到的票房份额在20%—30%,但是他们的利润率与他们的投资成本有很大关系,亏损风险相对较高。而我们发行商,有佣金、买断等几个模式,广告等成本也基本上由制片方支付了,相对于发行自身成本,发行的利润率基本上能够达到35%。另外,中国人均看电影数基数很小,市场潜力巨大,所以我们认为电影发行产业的前景还是很好的。

  CBN:我们注意到,目前,华谊兄弟、星美传媒这些电影制作公司也都拥有自己的发行团队,也在蚕食发行市场,那么保利博纳倚在多大程度上会受到影响和冲击?

  许亮:其实他们这些竞争者之所以进入这个市场,看中的正是发行这一块的利润,但是各家的侧重点会不一样,华谊兄弟是一家优秀的以内容制片为主的公司,它基本上不发行其他公司的影片,星美则是一家优秀的以院线为主的公司,与我们发行商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各有侧重,而且中国整个电影市场是巨大的,我们认为市场里应该有竞争,而且目前这种竞争格局基本上是良性的。

  CBN:在之前博纳发行的影片中,有相当数量是与中影、上影联合发行的,但这些国企同样是博纳的竞争对手,如何看待这种又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许亮:中影、上影为中国的电影事业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我们的关系,主要还是以合作为主,竞争为辅。

  CBN:博纳在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中表示,公司业务依赖于和院线的关系。我们在影院运营方面经验有限,可能不能成功地将这一业务整合到现有的运营体系中。那么博纳这种极为倚重发行的模式是否存在风险?公司有何防范措施?

  许亮:因为美国证券法律的要求非常严格,我们必须要提示这个风险,但是这个就相当于星巴克在杯壁外侧标注——小心烫伤,其实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我们与37家院线都有合作,只要对方是理性的合作方,大多数时候还是能够有一个共赢共生的局面。

  “股权结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CBN:2005年7月,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改委、商务部五部委出台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电影发行制作公司,电影公司引进外资,需报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征得中宣部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有关规定引进外资,要严肃查处。在博纳的股东中,有红杉中国、海纳亚洲、经纬中国等外资创投。其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设立开曼群岛公司,间接持有保利博纳的股权。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是否已批准?

  许亮:这个内容的正式文件是75号文,在2007年正式出台,当时,几大部委给出了一个半年的缓冲期,我们利用这半年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了安排,做出了目前这种开曼群岛公司为结构主体的模式,这在国际上是符合通行惯例的。我们也与相关部门都沟通过,我们这种股权结构安排,完全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经得起考证的。

  CBN:在其他产业公司上市中,有外资PE、VC参股都是正常而没有问题的,但是文化产业领域国家有反外资渗透的规定,公司具体是怎么样规避这块的政策和法律风险的?

  许亮:所有国家不允许外资持有的文化产业相关牌照,我们都利用缓冲期做出了安排,都是在中资公司手中,所以已经不存在政策和法律风险了。而且目前,博纳集团已经退出了。

  CBN:优酷、当当、博纳等中国企业近日都在美国上市,掀起了新的一轮中国企业美国上市潮,但这类公司在A股上市明显会融到更多资金,而首日上市的博纳影业下跌22.59%。博纳在美上市的考虑是什么?怎样看待在美上市前景?

  许亮:博纳主要是从自身发展考虑,自身发行占优势,而海外有众多的制片资源,探索更多的合作可能性。目前我国每年海外影片向国内发行,独家代理只有中影和华夏,而且只允许引进20部片子。但是,假如与海外制作商合作拍片,有足够的中国元素,则可以被视为合拍影片,不受20部引进片数量限制,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广泛开垦这个市场。首日下跌,与海外投资者没有完全理解博纳的结构与盈利模式有关,我们更看重的是加强长期带给投资者的回报,短期的涨跌不会太在意。

  CBN:博纳股东是否有袁泉、黄奕、范冰冰、尔冬升这些知名演员和导演?

  许亮:我无法直接回答你,但可以告诉你,博纳有自己的员工期权激励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将我们认为核心的人才与公司绑在一起,实现人才团队的稳定。

  “博纳将更加重视法律风险”

  CBN:博纳在香港使用的非正式路演PPT文件中称:“其发行中心拥有完整的业务模式,以较审慎的形式分散电影制作风险,其主要发行渠道有较大议价能力,全权/部分拥有版权,可网罗非电影收益的机会。但是,其竞争对手华谊兄弟,只靠明星/名导演,依赖发行商去接触观众,高投资高风险。星美国际影城,没有版权收入,只靠发行商安排。海外竞争对手,美国狮门电影公司只靠卖座电影,纯制作巨额投资只有单一收益。”上述PPT文件还提到,2009年保利博纳发行了17部电影,2010年发行了14部电影,“作为唯一发行商,保利博纳可以拥有更多的发行佣金,规避投资风险。”

  但事实上,2009年至少有4部影片并非保利博纳独立发行。其中,《赤壁(下)》为保利博纳与中影联合发行、《喜羊羊与灰太狼》为保利博纳与上影联合发行,《花木兰》为保利博纳与上影联合发行,《十月围城》为保利博纳与中影联合发行。2010年,《喜羊羊与灰太狼2》为保利博纳与上影联合发行,《大兵小将》为保利博纳与华夏联合发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这种表述很有问题,涉嫌不正当竞争和侵犯企业名誉权。此外,将合作发行的影片表述为独立发行,则属于虚假陈述。按照美国严苛的要求,甚至会面临巨额赔偿。公司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

  许亮:首先,非常感谢媒体和律师给予博纳善意的提醒,我们也会继续完善我们在公开文件中的措辞和信息披露的表述,以适应美国资本市场更加严格的要求。关于你提到的合作发行统计为独家发行一事,我需要作出一个说明,这是一个统计方法的差别造成的,事实上,所有合作发行的影片,我们在计入其中的时候也是很谨慎的,只将我们承担发行的那部分计入了统计数据。此外,这个数据也不是我们自己作出的,而是引用了在行业中非常有权威的一家中介调查统计公司的数据。

  我们这类国内公司海外上市,经验不足,所以在许多方面还有待国际资本市场的历练和打磨,在这个过程中,也希望国内的媒体能够爱护我们国内的企业,多提善意建议和批评,欢迎随时与我展开沟通,共同使我们的企业在出海的过程中发展的更好更规范,与我们优秀的同行共同做大整个电影产业市场。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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