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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开放式基金筹划税收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12月20日02:17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为免税收入。

  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而就现实条件下,对企业来说,通过买卖开放式基金可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比如,某企业在2010年内动用1000万元认购1000万份净值为1元的开放式基金,年中该基金净值升到2元,基金公司决定在1个月后用分红的方式将净值降到1元。得知上述信息后,企业方面计划1个月后把该基金分红赎回,根据初步计算,基金除权后净值为1.05元。如果基金采取的是分红方式,那么上述企业分配所得为1000万元,赎回时价差收益为50万元,那么,应税利得为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税后利得为1037.5万元(1000万元分红+50万元价差收益-12.5万元企业所得税)。

  但在基金拆分方式下,原来1000万份的基金份额变为2000万份,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变为1元,假设企业在相同的时点赎回,该时点净值为1.05元,那么,赎回时价差收益为1100万元,应税利得为1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75万元,税后利得为825万元(1100万元应税利得-275万元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在基金分红方式下比基金拆分方式下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62.5万元,税后利得增加212.5万元。

  考虑各种因素

  某大型国有公司金融部专家提醒,基于开放式基金现金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分红后赎回的税收利益考虑,企业投资者创造免税收益和亏损的做法,是目前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常用的所得税筹划方法。

  另外,基金拆分和基金分红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效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现金分红方式下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拆分方式下,企业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基金份额,单位投资成本降低,使赎回基金时获得的价差收益增加,而价差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果企业年底选择利用基金进行税务筹划,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而且,企业短期内动用大额资金,短期内申购赎回,产生巨额的免税所得和投资损失,显然以减少、免除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与税收优惠的初衷不符。因此,确保投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能够使有关部门确信该商业目的,是上述筹划的关键。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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