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600678)今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称,2010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如下: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四
川金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四川金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四川金顶相关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09年1月7日,四川金顶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万元、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旗典当)借款1000万元、为大股东华伦集团向德旗典当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四川金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信息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2009年4月30日后,四川金顶分多次对上述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是四川金顶2008年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四川金顶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子公司仁寿水泥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4919万元的情况。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四川金顶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其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1300万元的情况。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8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执行总经理成志红、副总经理袁平、财务总监杜受华。四川金顶2008年年度报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四川金顶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公告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监会决定:一、对四川金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陈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三、对成志红、袁平、杜受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