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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领域问题不容忽视 民间信贷的灰如何褪去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21日15:08
  高利贷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沿海地区民间信贷健康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的民间借贷利率显示:今年二季度浙江一些地区的部分民间借贷利率已高达27.06%,远高于宁波等地的13.26%加权平均水平,这一监测主要针对从民间获得正常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的借款利率。以“日日会”超短周期、高利息的特点来看,直接流向生产经营活动的概率极小。在小企业众多的浙江地区,因银行贷款门槛高,多数企业便转向了标会和高利贷。

  笔者以为,包括民间信贷在内的地下金融在我国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过慢而导致的一种独特现象,且目前这些地下金融涉及的金额数量已经达到了相当水平,不能一刀切进行全盘否认。对其中的合理部分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之由灰色化向透明化发展,才是多赢的有效举措。

  民间信贷的灰色,除了“灰”在身份和渠道外,主要聚焦点还在于利息率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均可算是高利贷。而在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民间借贷利息率都是远超于此的,也就是说高利贷成了收编民间金融的最大障碍,但是也就是因为高利率,才是民间借贷生生不息的原动力所在。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的数据就显示,温州民间金融借贷规模不仅已经突破600亿元,而且这些民间贷款的利率最低也高于银行利率4倍以上,相当部分甚至是银行利率的10倍以上。

  在国家宏观调控和银行银根紧缩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在融资所占比重中亦呈现出上升趋势。还是以我国民间金融最发达的温州地区为例,根据银监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温州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三者之比已经达到了54∶18∶28。也就是说,民间融资比例已经超过银行贷款。而根据经验,实际情况一般都比官方统计数据要高。

  此外,民间融资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抬会性质的倒金字塔融资要坚决打击,其本质是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范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使一些民间高利率借贷纠纷不可能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获得圆满解决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提高了高利贷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联性。解决好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问题,对于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基数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由此可见,对于现实存在且供需活跃的民间融资市场,有疏有堵,并以合法透明化为主线模式,才是缓解高利贷洪流并抑制其中灰色事件频发的必然之选。蒋悦音 (来源:中国商报)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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