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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的尊严不容亵渎

来源:《证券时报》
2010年12月30日03:12
  28日上午,江苏省丹阳市民张先生忽然接到了一张小广告,和一百元面值人民币几乎一模一样,伟人头像被一名时尚的美女模特所取代,左上角“中国人民银行”的位置,被印成了“××发艺中心”,就连左下角该有的编号也被涂抹掉了。“人民币”的正面还印着商家的地址、电话,背面则是店面的线路图和优惠信息。

  人民币作为在我国市场流通的唯一货币,其权威地位神圣不可侵犯。为此,国家不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对人民币实施有效保护。但是,由于有关人民币保护的法律宣传缺位,加之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力,导致印制、买卖、使用伪造人民币,及在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等违法事件频频发生,既损害了人民币的尊严,又扰乱了人民币发行、流通秩序。

  江苏省丹阳市一家美发店制作、散发的小广告,不仅擅自使用了人民币图样,而且将图样进行了随意篡改,不仅严重亵渎了人民币的尊严,而且涉嫌违反了广告法、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综合上述法律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并且禁止在广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违反此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美发店的违法行为,竟然没有一个相关部门出面进行制止与查处,倒是我们的媒体记者客串了一次执法者的角色,对此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和曝光。问题是,什么问题都依赖记者去发现和制止,还要我们的执法部门干什么?

  因此,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监管之责,加大与人民币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对人民币流通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护人民币的尊严。

  作者:汪昌莲 (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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