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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告急深发展申报发行65亿混合债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1年01月16日12:18

  在监管新标准和中国银行业再度持续扩张所带来的银行业再融资的新一轮浪潮中,深发展董事长肖遂宁致信监管高层希望重启一种叫混合资本债的债务融资工具来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缺口,这一融资方式在2009年后一度停批。

  本报获悉,深发展发行不超过65亿元的混合资本

债正在等待监管机构审批。而深发展新闻联络人在回复本报邮件采访时表示:“经过监管审批发行混合债的方式,是深发展可以选择的补充资本的方式。”

  某大型券商相关业务部门人士对本报表示,在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混合资本债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本息,在危机时能为银行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吸收损失能力更强。

  关于业界最关心的发行规模上限,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将参照2009年银监会关于次级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规模规定,混合资本债的发行规模也将下调至核心资本的25%。

  在重组完成前再融资

  深发展正处于和平安银行进行合并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不能公开再融资;再融资的启动时间必须在重组交易完成后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后。

  也就是说,如果深发展在2011年中完成和平安银行的重组,则要等到2012年后才能重启公开再融资。

  “中国的银行市场每年都有着一定的增长。作为一家稳健经营的银行,跟上市场发展速度,保持适当的市场份额,不仅是对股东负责,也是银行保持充足流动性、安全经营的需要。”深发展董事长肖遂宁在建议监管高层重启混合资本债时表示。

  “如果我行不能及时补充资本,资本充足率在明年跌到监管要求的10%以下,从而进一步带来存款和业务的大量流失,使我行面临流动性风险,对我行业务正常经营、产品创新、市场形象和股东回报等都将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肖遂宁表示。

  而多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告诉本报,监管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当资本充足率低于10.2%时,将停止该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审批,如网点扩张等等都将受到限制。

  2009年5月,深发展董事会曾作出发行80亿元混合资本债额度的决议,在监管机构暂停中小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审批之前曾发行了15亿元的混合债。

  资本充足率告急

  监管部门出于审慎监管和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最新规定巴塞尔协议Ⅲ接轨的考虑,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根据监管当局最新的关于实施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安排,在资本要求上,要求银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实现核心一级资本比率5%以上,一级资本比率6%以上,二级资本比率8%以上;总资本要求为10.5%以上,其中核心一级资本为7.5%以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再增加1%的附加资本。

  这就使得原本认为已经满足了监管要求、不需要再融资的各家银行,又面临着再融资的压力,使得许多银行高管对自己一年前说过的一定期限内不再融资食言。

  深发展目前资本充足率已由2010年6月份的10.41%下降到9月末的10.07%,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从7.20%下降为7%。

  而深发展内部人士透露,即使严格控制资产增长,2010年年底资本充足率即使保持在10.09%,到了2011年3月末和6月末将分别下降到9.97%和9.85%。

  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使是向特定股东的定向融资,在证监会目前的监管条例下也存在困难。

  另外,深发展目前已发行的次级债占核心资本的比例已经超过25%,因此通过增发次级债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已经没有空间。

  “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发行混合资本债补充次级资本。”深发展高层表示。上述高层同时表示会尽量避免银行互持混合债,而将混合债卖给更多的非银行投资机构。

  混合债:资本属性强于次级债

  “国内目前补充附属资本金的融资工具非常有限,次级债是一种,但很多银行都已经到了上限,而且目前次级债发行审批非常困难,审批程序很复杂。”民生银行相关人士表示。

  于是民生银行选择定向增发的方式补充核心资本,1月7日,民生银行董事会决定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47亿股新股。

  多位资深分析师指出,民生银行此次定向增发,消除了市场的疑虑和再融资方式的不确定性;满足了审慎监管的要求,为民生银行未来三年的业务增长提供了资本基础。

  而这也是监管当局所倡导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除此之外,民生银行近期刚刚获批发行100亿次级债,民生银行此前也发行过混合资本债进行再融资。

  根据银监会2005年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混合资本债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混合资本债作为一种具有高二资本特征的长期债券,是目前国内资本属性最强的一种附属资本补充工具。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表现出更强的资本属性,在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混合资本债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光大银行投行部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它最大的特点是在特定条件下,银行可以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所以它具有暂停索偿权的特征,在危机时能为银行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

  上述2005年的通知规定,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这一条被认为是吸收损失的功能,这是巴塞尔Ⅲ非常强调的一点。”某合资券商执行董事表示。

  目前,长期次级债的发行规模已被银监会要求下调至核心资本的25%,多数券商债券承销人士预计或将混合资本债的发行规模也调至核心资本的25%,混合资本债和长期次级债的总和的最大发行规模为核心资本的50%,这也比最初规定的100%下降了一倍,也是控制了附属资本的占比。

  2006年以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银行分别发行过混合资本债。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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