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间借贷,简单来说,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于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满足中小企业及“三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法律界定不清晰、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如何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正在日益引起各方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日前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表示,研究局通过在2008年4月和2010年一季度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约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6%。从两次调研结果对比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融资规模虽有所扩大,但发展速度逐步放缓。
据张健华介绍,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利率水平总体相对合理。根据研究局的调研,同一期限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一般要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3.5至4个百分点左右。而受信贷环境趋紧等因素影响,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有小幅提升。借贷期限短期化特征明显。研究局调查表明,企业的民间借贷资金期限普遍不超过一年,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其中一部分属于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而发生的借贷行为。
此外,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企业间借贷有所增加。民间借贷基本以信用为主,没有担保和抵押。抽样调查显示,无担保的民间信贷占73%,真正的财产担保不到20%。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为主。从两次抽样调查看,民间借贷信誉状况总体良好,违约率在降低。民间借贷区域发展不平衡。在正规金融服务较多的大城市,以及一些边远落后地区,民间借贷行为相对较少;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银行业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发展较为迅猛。
论坛上,与会专家对当前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有专家表示,我国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往往较为随意,借贷过程中没有正规合同,借贷双方大多以“借条”为凭证和约束,甚至其中很多借贷是以口头约定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贷行为的顺利完成,导致纠纷时有发生。其次,当前,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制度建设目前尚不完善,这使得民间借贷有些活动有待规范。再次,由于对民间借贷监管的不完善,一些借贷资金在来源和最终用途上都无法把握。在一些地方,一些民间借贷存在着非法吸储、暴力放贷等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研讨会上表示,民间借贷属于中性经济行为,好的民间借贷本身具有合法性。对民间借贷应予以开明和包容的态度,同时加强法律引导。要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参考英美等国的先进经验,完善民间借贷中的追债行为;完善民间借贷中举证责任制度;此外,还应加大征信环境建设,构建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的生态基础。
与会专家还建议,目前我国关于非银行放贷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家应加快《贷款通则》的修订,给民间资本涉足金融领域以更多路径,使民间专业放贷行为阳光化。相关部门要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测与引导,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要以理性、发展的态度来看待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合理引导,使之既不失去活力,又能很好维护市场各方权利。”张健华表示,“下一步要在完善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增大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引导其健康发展,让更多中小企业获得服务;要加强对公众的金融教育,让市场参与方知晓如何在民间借贷中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同时,要积极促进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使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互为有效补充,共同促进我国信贷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