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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外资安全审查并非设置障碍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1年02月14日03:14

  新规更多强调在“鼓励中规范”外资并购行为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新政出台,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6号文),以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

  业内专家金思宇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

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不是贸易保护主义。”他认为,新规仅仅是中国运用WTO规则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一种举措,既扩大开放,又依法行政。引进外资工作和外资并购行为不会因为出台这一文件而受到影响,更没有就此设置更高的门槛,相反,中国更加趋向于法治,这将有利于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

  6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新政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问题专家王志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2003年中国就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安全审查,所不同的是,前述两份文件都很难落到实处。原因在于此前中国缺乏6号文提出的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机构,以具体承担相关审查工作。 王志乐也认为,6号文并非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设置障碍和提高门槛,而是在于规范相关行为。他说,实际上,从全球范围来看,并购占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高达80%,而中国这一比例不到5%。“外资并购不是多了,而是少得可怜。”国务院去年为此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9号文),鼓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在王志乐看来,6号文与9号文并不矛盾,两者都是鼓励外资积极参与并购中国企业,而6号文更多强调在“鼓励中规范”外资并购行为。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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