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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企业年金个税纳税问题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1年02月15日15:40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陆续出台公告———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陆续出台公告,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昨天,税总又发出补充公告,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企业为月工资低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有关征税问题。

  公告对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做出规定:首先,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还就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公告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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