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对外担保的禁令“搅动”了保险圈。2月10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5号),要求自1月20日起,禁止保险机构为他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此前,保监会的文件中零散有相关规定要求险企不能对外担保,但
并未正式发文“叫停”对外担保。一位消息人士称,保监会此时叫停对外担保并非偶然。在案件频发、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银监会警示“六大风险”、证监会将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列入2011年工作议案之际,保监会亦首度“叫停”保险机构的对外担保。金融系统正在掀起一场风险防范“整风运动”。
首度发文“叫停”
“保险公司存在哪些对外担保,我们还不太清楚;担保较为复杂,一般担保法下还涉及质押与保证等;现在想统一起来,有制度规定才会有相应措施。”一位保监会人士表示。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清查报告报送保监会,经清查确无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的,也应当实行零报告。
《通知》称,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而对于保险公司已经发生属于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保监会给出的大限日是6月30日。5号文称,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今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则需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
“此前虽然没有明确下文,但都清楚不能对外担保。有保险公司或偷偷对外担保。”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说,“这很难完全杜绝,一方面因市场资金紧张,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现金流充裕,有的保险机构希望获得额外的担保费收益。类似情况可能会出现在保险分支机构。”
一位人保财险公司人士说,担保在其人保系统早就被明令禁止,近来从未对外做过担保。他认为担保未必就会发生在保险分支机构,因其无法出具法人章,而无法人章的担保又无效。“但如果双方私下协商,偷着干的就不得而知。”
一位保监会人士解释文件出台背景,并非因为保险业出现了相关案件,才叫停对外担保,而是希望就此摸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规避行业系统风险。
更多保险界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听到保险业内存在多少担保案或纠纷,如果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防范风险措施不到位的话,问题会很多。
不过,在业务层面而言,保险公司推出的信用担保产品是否亦存在风险?据悉,安邦保险推出的信用险旨在帮助贷款有困难的个人或中小企业融资,如投保人找其购买信用险,安邦保险承担信用担保的角色,助其融资。像安邦保险为此推出了《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开展针对中小企业50万以下的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同时,针对汽车经销商量身定制了 《汽车经销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
就此,保监会人士说,类似信用险产品不在清查之列,因该产品报备时已走过固定程序。
联手清查可能性
一位保监会人士强调说,此次发文旨在防范风险,广泛深入,细化监管,并非特别动作。目前看,还没有担保案发的情况。
然而,齐鲁银行案件中,一家保险集团公司就不幸“中招“,据消息人士透露,正是因为对外担保,此案将这家保险集团公司卷了进去;但具体损失正在调查之中。一位保监会接近人士说,就此案件,以公安部门为主,目前公案部门尚未向“三会”通报或移交,但要求包括保监会在内的“三会”配合调查工作。
事实上,中国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已形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在分业监管背景下,这需要不同行业的监管方进行协调监管。据悉,目前混业经营的监管逻辑是,“先入为主”原则,即集团母公司隶属于哪个行业,则集团子公司亦随母公司一并纳入该行业的监管机构范畴之内。
但此次“先入为主”原则在5号文中并不适用。一位保监会人士说,此次对外担保清查只是针对保险机构,保险集团旗下的非保险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并不在清查或自查之列。
“因为有防范金融行业系统风险的内在需要,出于对自身风险的控制,在现实混业经营下,不排除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将联手清查对外担保工作。”一位保险专家表示。他指出,曾有过保险公司把钱存在其股东银行变相作为担保。如果银行与保险之间完全“打通”的话,混业经营下的担保风险不可不防。
一位保监会人士说,可以从理论上去探讨“三会”联手清查,但目前还没有开始实质性工作,可能需要视3月30日之后的清查情况,未来看事态进展再予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