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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奎:谨防贫困陷阱 仅凭救济不能解决问题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2011年02月21日00:14

  □ 赵亚奎 | 文

  仅凭救济并不能彻底解决贫困问题,因为贫困往往与权利相关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中国的GDP总量业已接近40万亿元人民币。由此测算,中国的人均GDP已经突破4000美元。一些经济学家已经开始关注中国是否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现在再谈贫困问题,似乎不合时宜。因为,一般来说,贫困问题通常对应于人均GDP1000美元以下的经济体,而中国早已超过这一水平。

  但是,事实上,除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贫困的中国”。

  正视“贫困的中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贫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缓解。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的数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以来,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00年底的9423万人减少到2009年的3597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3.8%,成就显著。

  然而,由于贫困问题的复杂性,对贫困的治理不可能一劳永逸。由于导致贫困的原因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消除,加上外部冲击,在一些贫困现象曾经得到明显改善的地区,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返贫现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贫困监测数据,2001年至2009年间,西部地区贫困人口比例从61%增加到66%,民族地区八省区贫困人口比例从34%增加到40.4%,贵州、云南、甘肃贫困人口比例从29%增加到41%。返贫现象非常明显。

  此外,还有几个原因,导致现存数据可能并没有充分反映中国贫困问题的现状。

  其一,目前中国贫困标准偏低。2008年制定的贫困标准为农村人均纯收入1156元,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第一个年头,中国将实行新的贫困标准,即农村人均纯收入1500元,比过去增加了25%以上。但是,不可否认,无论是旧标准还是新标准,即使通过购买力平价换算后,仍与国际上通行的贫困标准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其二,以前的贫困分析忽略了城市中存在的贫困人群。长期以来,国人对贫困的印象主要限于中西部的农村贫困。然而,城镇居民中的贫困问题也同样亟需引起关注。

  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2345万城镇低保人口,虽然绝对数量上比十年前增加了约10倍,但是,较之现实中存在的大规模贫困群体,仍然存在数以千万计的缺口。

  尤其是,目前中国失地农民总量已经突破5000万,未来几十年内还将会有数以亿计的失地农民从农村转向城市,由此将会在城市中产生阶层性、区域性的贫困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的“城中村”问题,就是一个例子。

  贫困的自我强化

  暂时或短期的贫困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贫困往往使某一群体的发展陷入一种难以自拔的“陷阱”之中,即使付出辛苦的努力,也无法使生活水平得到可持续的实质提升。

  贫困往往通过一些相当简单的机制自我强化。比如,穷人难以支付教育所必需的费用,而缺乏教育就难以增加自己的人力资本,从而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处于贫困状态的父母,往往没有多余的资金为下一代的教育投资。贫困人口的生活交际范围,往往也是同一个生活水平的人,存在强烈的示范效应;邻居的孩子辍学打工,很可能让家境相似的孩子也选择早早离开校园。虽然贫民区的个体存在着流动,但是,聚集性的贫困削弱了贫困人群集体行动的可能。

  大量研究表明,对于“贫困陷阱”中的人群的救济,效果并不乐观。比如,通过给贫困人群提供食宿,乃至提供临时工作,固然可以短期改善他们的生活,但是,在中国社会当前救济机制并不完善的现实约束下,救济难以持续。即使通过外来救助使得部分贫困人群暂时脱贫,但是,如果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困产生的原因,那些暂时脱贫的人们也会再次坠入“贫困陷阱”。

  如何打破这一贫困怪圈?近年来,经济学家们对此做了很多深入研究。根据“科斯定理”的政治学版本,社会总是朝着效率的运作方式上转化,但是,现实社会中大量“贫困陷阱”的存在,却令这一观点失去了说服力。

  为什么分配高度不平等的社会状况会如此普遍?为什么诸多没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可以持续存在?美国圣塔菲研究所(SantaFe Institute)的鲍尔斯(Samuel Bowles)结合演化博弈论和集体选择理论,对“贫困陷阱为何难以打破”作出了理论解释。他指出,当各种看似不合逻辑的制度安排变成自我加强的习俗和惯例以后,一般的外部冲击就难以打破这种均衡,特别是当处于“贫困陷阱”中的个体不能积极投身集体行动的时候,就更是如此。不合理的习俗和惯例,只有在造成高度不平等的后果,并且有相当高比例的不幸人群集体行动的时候,才有可能被改变。

  如何消减贫困

  当今中国社会贫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为中国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但是,这一总量财富在不同群体中的分配,却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

  就中国的发展现状而言,由于政府掌握了相当庞大的社会资源,理应付出更多财力来解决贫困问题。日前,财政部公布的财政收支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为9081亿元,同比增长达到了19.4%,却仍然落后财政收入增长1.9个百分点。而且,从总量上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占GDP的比重仅为约2.3%,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显然,这一指标仍然有大幅提升的空间。

  同时,全社会的消减贫困活动,也应该逐步从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该积极提倡和放开各类非政府组织(NGO)参与社会的消减贫困活动,使贫困问题成为社会各阶层的关注焦点。

  然而,仅凭救济并不能彻底解决贫困问题,因为贫困往往与权利相关。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maetya Sen)在其有关贫困和饥荒的著名研究中,开宗明义指出,饥荒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不是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权利的缺失,使得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们很难拥有脱离贫困的机会,而贫困又使得这些人们更加难以获得本应拥有的权利。

  中国西部农村和城市底层存在的贫困问题,虽然不乏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因素,但关键在于贫困人群相关权利的缺失。以城乡差异导致的农村贫困问题为例,主要原因就是贫困农民缺少在教育、村民选举、生产资料定价以及土地处置等方面的权利。

  布朗大学学者钱楠筠等人的研究表明,引入基层村民选举,可以有效增加村长相对于村支书的权力,从而有效增加村级行政机构的治理能力,比如,抑制农村土地流失、抑制不当政策的实施、增加灌溉和初级教育等村级公共物品的供给,等等。在“引入”基层村民选举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

  这意味着,不必过分担心初期的选举是否规范,只要引入选举,就可以使得村级层面的治理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换言之,即使只是向基层民主方向所做的极其有限的边际改进,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基层民众的生活。

  作者为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研究员

  平议

  济贫之道在于赋权

  有史以来,人类社会一直不乏各种济贫手段。然而,在很多时候,这类手段本质上只是某种慈善或恩惠,不仅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底层民众的处境,反而常常加剧了他们的贫困。

  早在1601年,英国便颁布了《济贫法》。但是,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在《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一书中指出,这部法律为穷人提供的救济手段,其实是将他们集中“圈”起来,隔离于主流社会的视线之外。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更是明确规定,穷人只有放弃自由,才有资格申请救济。济贫院也因此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

  换言之,贫困群体一方面被当作纯粹的施舍对象,另一方面又被视为有性格缺陷、不可信赖和没有权利的人。他们的尊严和自我救助的可能性因此被剥夺殆尽,坠入难以自拔的陷阱。18世纪、19世纪是英国底层民众的“艰难时世”,狄更斯小说对此早有精彩描述。

  1792年,潘恩(Thomas Paine)在《人权论》中率先提出,对穷人的养老补贴,不是施以恩惠,而是赋予权利。从此,济贫的方向逐渐转向赋权。这一观念在20世纪被西方社会普遍接受,从而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消减贫困的巨大成就。

  在当今中国,济贫,请从权利的边际改进开始。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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