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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全险“有责才赔”被指霸王条款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1年02月22日09:03

  □晨报记者 李晓明 综合央视报道

  购买车“全险”后是不是只要出了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理赔?绝大多数车主都如此理解,但现实中却相差甚远。多名车主反映,购了“全险”的车子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把“有责才赔”的条款提了出来,无责则免赔。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有责才赔”是一种霸王条款,必要时车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均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多位车主遭遇索赔困惑

  车主小张购买了车全险。前不久,小张的在停车场排队等着进场的时候出了个小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之后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小张直接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可是对方保险公司非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小张接触。小张又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称,由于事故中小张没责任,所以根据“无责免赔”的条款,保险公司不会赔修车的钱。小张很没有底,由于实在找不到肇事方,只好硬着头皮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最后说,可以赔也可不赔,如果赔了就只赔70%。让小张无比郁闷。

  从乡下到南京创业的老张,从亲戚朋友那里凑了20多万元买了一辆渣土车经营,并花了近1万元为自己的车上了足额保险。后来,老张的车出了事故,但由于不同意保险公司只赔一半,老张事故中垫付的四万多元无法得到赔偿。让老张很不理解。

  多地法院支持消费者诉求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和重庆市法院系统都有关于此类事件的判决案例,最后均是认定“无责免赔”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

  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写在判决书里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车主无须接受无效条款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堂而皇之地存在着。

  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另一个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因为很多车主并不了解这其中的问题,有的即便认为它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

  记者对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查阅发现,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专家建议,虽然我们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责任编辑: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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